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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遗嘱意思自由对遗嘱形式限制的矫正
1
作者 吴悦滨 《区域治理》 2020年第44期125-126,共2页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继承制度愈加关注与重视。这是因为在转移家庭财产时,具有财产延续作用的是继承制度,同时这也是充分表达立遗嘱人意思自由的重要制度。2020年制定的全新《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也有了全新规定,遗嘱形式条文规定也愈...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继承制度愈加关注与重视。这是因为在转移家庭财产时,具有财产延续作用的是继承制度,同时这也是充分表达立遗嘱人意思自由的重要制度。2020年制定的全新《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也有了全新规定,遗嘱形式条文规定也愈加繁多。遗嘱形式的规定是对遗嘱准确性作出保障的有利元素,但同时也是约束法律调控作用的影响因素。本文主要以遗嘱意思自由为探究视角,分析其对遗嘱形式限制的矫正,以期助力我国社会有序运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遗嘱 意思自由 遗嘱形式限制 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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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婚姻的救济——以意思自由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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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宇 《法大研究生》 2018年第1期145-162,共18页
欺诈婚姻行为是对他人的婚姻自由和意思自治极为严重的侵害,法律应该为欺诈婚姻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回复其意志自由。我国婚姻法虽然未对欺诈婚姻予以特别规定,但民法总则关于欺诈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构成对法官的概括授权。通过将民法总则... 欺诈婚姻行为是对他人的婚姻自由和意思自治极为严重的侵害,法律应该为欺诈婚姻的受害者提供救济回复其意志自由。我国婚姻法虽然未对欺诈婚姻予以特别规定,但民法总则关于欺诈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构成对法官的概括授权。通过将民法总则中欺诈法律行为的一般条款引入婚姻法领域,并结合婚姻的个性要求可以解决欺诈婚姻中受害人意思自由和婚姻自由权的保护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欺诈婚姻 意思自由 民法总则 概括授权 目的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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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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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明 《中国商界》 2009年第7期297-297,共1页
意思表示主要由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构成,其中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缺少目的意思,将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此时法律保护表意人的利益.缺少效果意思,并不当然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此时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只有在意思表... 意思表示主要由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构成,其中目的意思是意思表示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缺少目的意思,将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此时法律保护表意人的利益.缺少效果意思,并不当然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此时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只有在意思表示不自由或不受自己意志控制做出的意思表示时,表意人才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救济自身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自由 效果意思 法律保护 自身利益 表意人 意志控制 构成要件 相对人 撤销权 人才 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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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堵罪名与法益扩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定位、保护法益与出罪路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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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易臻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1期50-63,共14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规范定位上属于截堵罪名,立法者意在借助增设轻罪,截堵强奸罪的处罚漏洞,进而实现对性法益的完备保护.性自主决定权的本质是性决定的风险分配模式,即何时将性决定所引发的风险归属于决定人之外的其他人.有别于...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规范定位上属于截堵罪名,立法者意在借助增设轻罪,截堵强奸罪的处罚漏洞,进而实现对性法益的完备保护.性自主决定权的本质是性决定的风险分配模式,即何时将性决定所引发的风险归属于决定人之外的其他人.有别于强奸罪旨在保护性活动的行动自由,本罪意在保护性意思的决定自由,从而实现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借助对本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在行为人并未形成信赖与支配地位、并未被害人性意思的形成施加实质的不利影响、被害人存在真实有效的同意以及欠缺故意的场合,可以排除本罪的成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性自主决定权 意思决定自由 出罪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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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决定制度——加拿大老年人监护最新立法进程与启示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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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欣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1期210-221,288,共12页
加拿大的共同决定立法理念及其引导下的共同决定制度以行为能力日益衰弱的老年人为主要适用对象,其从共同决定人的资格、共同决定人的职责、共同决定人的监护监督等具体制度层面,帮助被监护老年人获得、分析、辨别相关信息。它强调监护... 加拿大的共同决定立法理念及其引导下的共同决定制度以行为能力日益衰弱的老年人为主要适用对象,其从共同决定人的资格、共同决定人的职责、共同决定人的监护监督等具体制度层面,帮助被监护老年人获得、分析、辨别相关信息。它强调监护人与被监护老年人的共同决定权利,促进监护人角色进一步向帮助人转化。此制度回应了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法基本理念,较少限度的干涉老年人的意思自由,较大程度的鼓励老年人的独立行为,具有显著优越性。应当以共同决定理念指导我国老年人监护立法,从共同决定设立标准、共同决定人之资格与职责以及共同决定监督等几个层面构建共同决定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加拿大 共同决定 自主决定 老年人 监护 意思自由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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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反思与未来民法典的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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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新彦 《政法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52-61,共10页
通说认为,法律行为有要式与不要式之分,前者,法律行为的成立抑或生效,除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完成特定形式要件。未完成形式要件的,法律行为不成立或不生效。但通说未必是真理,现行法将书面形式、公证形式、见证形式、审批等形式认定为法... 通说认为,法律行为有要式与不要式之分,前者,法律行为的成立抑或生效,除意思表示之外,尚需完成特定形式要件。未完成形式要件的,法律行为不成立或不生效。但通说未必是真理,现行法将书面形式、公证形式、见证形式、审批等形式认定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抑或强制执行效力的要件和根据,一方面有违背当事人意志之嫌,另一方面导致法律规则内部的逻辑矛盾和体系混乱。未来民法典不应当将书面形式、见证形式认定为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应当认定为法律行为强制执行效力的根据;而赠与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根据不应当是公证机关的公证,而是应当是受赠人的信赖;审批不应当是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公权力审批的对象是当事人申请的项目,而非当事人订立的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形式要件 意思自由 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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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为之物权变动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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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玉廷 张波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53-155,共3页
所有权变动规则以行为人是否享有充分自由为标准可分为“意思自由”和“公示要件”两种模式,“公示要件”模式的交易安全优势并非如通常所说的那样明显,而其对私法自治原则、生活的“自然”状态却导致较大的损害,产生“所有人”自己都... 所有权变动规则以行为人是否享有充分自由为标准可分为“意思自由”和“公示要件”两种模式,“公示要件”模式的交易安全优势并非如通常所说的那样明显,而其对私法自治原则、生活的“自然”状态却导致较大的损害,产生“所有人”自己都不承认为自己是所有人的所有权等违背生活逻辑的现象,与社会生活逻辑难以一致,与权利的本质相悖。而意思自由模式是权利本质的要求,反映了生活的实际,符合市场自由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 所有权变动 意思自由 公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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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债权让与规定中债务人的承诺——兼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的取舍
8
作者 潘运华 刘凯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2期125-131,共7页
《日本民法典》对债权让与通知前债务人主动承诺债权让与的效力做出了规定,包括"保留异议的承诺"和"未保留异议的承诺"两种情形。就前者而言,其与让与通知完全一样,既能使得债权让与的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又能保证... 《日本民法典》对债权让与通知前债务人主动承诺债权让与的效力做出了规定,包括"保留异议的承诺"和"未保留异议的承诺"两种情形。就前者而言,其与让与通知完全一样,既能使得债权让与的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又能保证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原本能够对抗让与人的事由。就后者而言,除了使得债权让与之效力可以对抗债务人之外,债务人将失去抗辩权,受让人可以安心地受让该债权。实际上,保留异议的承诺之效力可以被让与通知的效力所吸收。未保留异议的承诺违背了债权让与中需要维持债之关系同一性的基本法理,并不可取。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已经对债权让与通知做出了规定,《日本民法典》就债权让与中规定的债务人承诺不宜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所仿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权让与 承诺 债务人 债权债务关系 大陆法系 《日本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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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在法律行为范畴中的规范意义——对《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解释之检讨 被引量:7
9
作者 朱广新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19-121,共3页
欺诈在公法、私法中具有多样的规范意义。因旨在维护表意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法律行为范畴中的欺诈非立足于欺诈者,而是立足于受欺诈者进行规范设计的。因此,单纯的、对他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未产生错误影响的欺诈,虽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 欺诈在公法、私法中具有多样的规范意义。因旨在维护表意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法律行为范畴中的欺诈非立足于欺诈者,而是立足于受欺诈者进行规范设计的。因此,单纯的、对他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未产生错误影响的欺诈,虽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但在法律行为范畴中并不具有规范意义。法律所关注的是,应如何救济受欺诈的法律行为或受欺诈的合同。对欺诈与受欺诈不作区分,将受欺诈误解为欺诈的著述方式,值得检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法》第52条 第54条 欺诈 受欺诈 恶意欺诈 意思形成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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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行为的制度结构看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
10
作者 鹿勇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36-140,共5页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灵魂与核心,其自产生以来与时俱进而不断完善,尤其曾面临私法社会化思潮,私法自治原则通过自我修正,不仅保存了其固有内核,而且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使民法走向现代化。现代民法创设了法律行为制度来具体体现这一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的灵魂与核心,其自产生以来与时俱进而不断完善,尤其曾面临私法社会化思潮,私法自治原则通过自我修正,不仅保存了其固有内核,而且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使民法走向现代化。现代民法创设了法律行为制度来具体体现这一原则,产生了法律行为的双重结构。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既分别适应了私法自治在不同方面的原则要求,又相互连结,珠联璧合,共同实现并维护着私法自治的民法价值与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自由 实质自治 公共利益 价值判断 双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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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下软暴力的意涵解读与规范性限缩 被引量:3
11
作者 徐岱 郑成杰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2年第5期4-14,共11页
软暴力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续造的方式进入到了刑法体系当中,但其内涵依旧含糊不清,其与刑法现有相关概念间的关系亟待理顺。通过分析《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最新规定,可以明确软暴力彻底摆脱了与有形暴力间的关联,能够独立成为有组织犯罪的... 软暴力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续造的方式进入到了刑法体系当中,但其内涵依旧含糊不清,其与刑法现有相关概念间的关系亟待理顺。通过分析《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最新规定,可以明确软暴力彻底摆脱了与有形暴力间的关联,能够独立成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基于概念创制的实际功用,可以得知软暴力既不是包含了威胁的上位概念,也不能与威胁等同视之,而是一种威胁所通告的恶害。软暴力作为类型化思维的产物,要想进入规范性概念的行列还为时尚早,目前仅能将其作为一种类型来加以把握,掌握其“能够产生心理强制力的滋扰”这一核心特征。在刑法的规范体系中,要想更好地发挥软暴力这一类型对司法机关的提示作用,则需要对其现有意涵进行限缩。具体而言,既需要将刑法已有的行为类型排除在软暴力的意涵之外,也需要依据其核心特征建构规范性的限缩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扫黑除恶 反有组织犯罪法 软暴力 心理强制 意思决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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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与强奸罪客观行为的异同
12
作者 俞永乐 《法商论坛》 2011年第1期159-160,共2页
抢劫罪、强奸罪的客观行为结构都是于段行为+目的行为,两行为的完成对于犯罪完成形念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必须要使被害人丧失意思自由,而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意思瑕疵足以。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有利于犯... 抢劫罪、强奸罪的客观行为结构都是于段行为+目的行为,两行为的完成对于犯罪完成形念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必须要使被害人丧失意思自由,而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意思瑕疵足以。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有利于犯罪定型,而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用于判定被害人的意思瑕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劫罪 强奸罪 手段行为 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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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
13
作者 邓克珠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94-97,116,共5页
刑事责任能力即辨别与选择是非善恶、合法与非法的能力。在此基础上 ,刑事责任能力在刑事归责中具有自身的地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归责的前提而不是归责的要素。
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能力 意思自由 刑事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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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物权法理论中的物权法定原则
14
作者 郭友旭 《云南电大学报》 2004年第3期55-57,共3页
物权法定原则是传统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原则 ,其内容包括“类型强制”和“内容固定”两个方面 ,企图以之囊括一切物权法规范的强制性品格 ,不可取。依不同情形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其他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传统物权法最为重要的原则 ,其内容包括“类型强制”和“内容固定”两个方面 ,企图以之囊括一切物权法规范的强制性品格 ,不可取。依不同情形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法其他基本原则一道 ,塑造了物权法的强制性品格 ,使物权法上的意思自由隐而不彰。物权法定原则迎合了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 ,文中不涉及对物权法定原则本身的价值评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定 证成 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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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子与眼泪: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本土化构造
15
作者 陈文昊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69-75,共7页
我国传统理论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容身之所,随着德日理论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进入我国。在司法判例中,期待可能性的概念与其他制度混杂使用,意义被泛化和误读严重。在德日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立足于主观上行为人的意思选择自由... 我国传统理论中没有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容身之所,随着德日理论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进入我国。在司法判例中,期待可能性的概念与其他制度混杂使用,意义被泛化和误读严重。在德日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是立足于主观上行为人的意思选择自由还是客观上的刑事政策,是作为对具有制度正名化的原则,还是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是存在争议的两组根本范畴。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应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但在适用上应当作一定限制,处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延长线上的问题,或者法秩序不鼓励的违法阻却事由,可以纳入期待可能性当中调整。在具体标准上,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的主观面向与客观面向结合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本土化 期待可能性 意思自由 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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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本土化构造
16
作者 陈文昊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45-52,共8页
在我国司法判例中,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常与其他制度缠混使用,意义被泛化和误读。在德日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根本范畴存有两组争议:一是立足于行为人主观意思上的选择自由还是客观上的刑事政策;二是作为对具有制度正名化的原则,还是作... 在我国司法判例中,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常与其他制度缠混使用,意义被泛化和误读。在德日理论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根本范畴存有两组争议:一是立足于行为人主观意思上的选择自由还是客观上的刑事政策;二是作为对具有制度正名化的原则,还是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应在适用范畴上做一定限缩,对处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延长线上的问题,或者法秩序不鼓励的违法阻却事由,可以纳入期待可能性当中调整。在具体评判标准上,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主观面向与客观面向结合考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期待可能性 意思自由 刑事政策 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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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次要法益之辨析
17
作者 周洁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2期64-69,82,共7页
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次要法益是人身权,但是这一认识并不周延和准确,通过对敲诈勒索罪行为构造和被害人感知视角的分析,该罪侵犯的次要法益应是意思决定自由权。意思决定自由是人身自由权的基础,很多国家和地区... 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次要法益是人身权,但是这一认识并不周延和准确,通过对敲诈勒索罪行为构造和被害人感知视角的分析,该罪侵犯的次要法益应是意思决定自由权。意思决定自由是人身自由权的基础,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都有专门保护该法益的胁迫罪与强制罪,我国还付之阙如。明确宣示对这一法益的保护,是界分敲诈勒索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依据,也是强化对公民精神自由层面刑法保护的应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 法益 意思决定自由 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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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研究
18
作者 王作慧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5期101-102,共2页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中都有规定。目前,我国民法并未设立该制度,这在某种意义上使当事人设立的法律行为不能达到当事人之经济目的,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利于维护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文章认为,...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中都有规定。目前,我国民法并未设立该制度,这在某种意义上使当事人设立的法律行为不能达到当事人之经济目的,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利于维护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文章认为,现实的需求是建立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意义所在,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由,维护市场的交易安全,节约社会成本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法律行为 转换 意思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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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及其完善 被引量:3
19
作者 于达尔汗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34-41,共8页
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救济特殊合同情形下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不自由,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是由特殊合同情形决定的。当前的实然立法中,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仅远程交易撤回权一种。在完善现有的远程交易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设计的基础上... 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救济特殊合同情形下消费者的意思表示不自由,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是由特殊合同情形决定的。当前的实然立法中,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仅远程交易撤回权一种。在完善现有的远程交易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可以从消费者撤回权适用范围之扩张、消费者撤回权与民法理论构造之衔接两个方面继续架构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保护 意思表示不自由 撤回权 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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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恐惧必要说”之证伪及其出路 被引量:10
20
作者 蔡桂生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9年第4期87-93,共7页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 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非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必备要素。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强制,但未必会给对方带来恐惧。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无助于归纳社会生活现象,不符合敲诈勒索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和刑法条文以被告人作为默认的对话者的表述模式。同时,它也难以说明被勒索者是法人和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形。敲诈勒索行为人采用危及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胁迫手段,侵犯的是对方转移财产的意思之形成过程不受他人强迫的自由。应当放弃"被害人恐惧必要说",改采"意思形成自由受侵犯说"。仅仅侵犯"意思形成之自由",尚无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其既遂之时点,仍然在于财产损失的发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恐惧 意思形成自由 犯罪的既遂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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