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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视野下的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错误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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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隋彭生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63-74,共12页
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是一项意思表示解释的工作。民法典第142条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前者采表示主义的解释标准,对后者采意思主义的解释标准。解释标准,是对错误应否救济、应否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标准。通过提出动... 对重大误解的认定是一项意思表示解释的工作。民法典第142条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前者采表示主义的解释标准,对后者采意思主义的解释标准。解释标准,是对错误应否救济、应否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标准。通过提出动机他项事实错误和动机同项事实错误两个创新概念,解决立法例尚未解决的动机进入效果意思的问题。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的错误、非重大错误以及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修正的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误解 原因错误 动机他项事实错误 动机同项事实错误 意思表示解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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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2条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 被引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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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代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95-107,共13页
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理论上只应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区别,无须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表意符... 意思表示解释的起点是通过解释判定一个表意符号是否构成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解释与合同解释之间并无界限。理论上只应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与多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区别,无须区分合同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表意符号可能的意义范围之边界是狭义意思表示解释与任意性法律规范适用的界限。如果不存在相关任意性法律规范,则应进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此时,意思表示漏洞的外部边界所在之处是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的边界。补充性意思表示解释在我国民法典中存在规范基础。意思表示解释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之间存在模糊区域,其界限可以根据实践需要左右滑动。可以适当扩大我国民法典第142条中的意思表示解释之空间,使之承担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部分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 合同解释 漏洞填补 民法典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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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解释 被引量:15
3
作者 张驰 《东方法学》 2012年第6期12-21,共10页
意思表示解释也称法律行为解释,目的在于探究当事人追求预期的私法效果意。解释的客体应是表示行为,但要理解和判断表示行为的关键意义,使解释结论具有合理性,则应通过解释的辅助手段充分考察各种构成表示内容的附随现象和事实,并合理... 意思表示解释也称法律行为解释,目的在于探究当事人追求预期的私法效果意。解释的客体应是表示行为,但要理解和判断表示行为的关键意义,使解释结论具有合理性,则应通过解释的辅助手段充分考察各种构成表示内容的附随现象和事实,并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唯有如此,才能在不破坏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达到兼顾当事人利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解释目的 解释客体 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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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解释中的“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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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海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86-96,共11页
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兼顾表意人的自我决定与受领人的信赖保护。在表意人的理解不同于该表示的客观含义的情况下,如果受领人知道或者能够被合理地期待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意人的意思应占据优势。其原因在于这种情况下的受领人... 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兼顾表意人的自我决定与受领人的信赖保护。在表意人的理解不同于该表示的客观含义的情况下,如果受领人知道或者能够被合理地期待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意人的意思应占据优势。其原因在于这种情况下的受领人不存在信赖或者其信赖不值得保护,并且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在适用"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时,表示的客观文义具有初步的优先性。表意人如欲胜诉,需要举证他的意思不同于客观含义,并且受领人知道或者可以被合理地期待知道他的意思。前期的磋商、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以及缔约后的行为是适用该规则时的主要参考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知道与可以合理地期待知道规则 信赖保护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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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则及意义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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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天凡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54-58,共5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以意思表示是否有相对人为标准,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和规则作了规定,但没有设定"错误的表示无害"这一例外情形。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未能重视意思表示解释的优先地位,没有认识到意思表示解释是判断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必要"前置程序",而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错误应遵循"解释先于撤销"原则,考察表意人主观的表示意义与可归责的表示意义是否一致。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一部分及第125条应该被《民法总则》第142条替代,但《合同法》第61条中作为漏洞填补的规范仍然有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意思表示解释 合意 意思表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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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解释标准——《民法总则》第142条评释 被引量:22
6
作者 朱晓喆 《法治研究》 2017年第3期46-56,共11页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规范性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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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分析——兼论《民法总则》第142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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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安琪 《江汉学术》 CSSCI 2019年第2期65-72,共8页
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 实体价值取向的解释学说之争没有实践意义,现代法律行为解释应朝实用主义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法官基于现有证据,判断究竟应立足表意人还是受领人的立场进行解释;在对价值利益进行权衡后,作出符合当事人意思,同时符合公平、诚信的解释结论。在进行具体解释时,应以可归责性为逻辑线索,平衡私法自治和信赖利益保护两种利益,分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风险。通过理性第三人的构建进一步判断可归责性的有无,其中可预见性是理性第三人的构建指标,法律明文规定的判断因素并非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裁判规范。赋予错误者以撤销权,并通过可归责性的程度来限制权利的行使。通过这种意思表示解释的逻辑体系构建,同时保障受领人信赖利益和私法自治精神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可归责性 理性人标准 可预见性 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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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表示的解释 被引量:4
8
作者 邵建东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6年第2期128-134,共7页
意思表示常常充满歧义,因此必须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是一个民法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适用的技术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意思表示的解释作明文规定,民法理论也没有... 意思表示常常充满歧义,因此必须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是一个民法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适用的技术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意思表示的解释作明文规定,民法理论也没有归纳出可为大家普遍接受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本文在分析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有关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规则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民法学解释意思表示应采主客观结合的统一主义解释原则的观点。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从意思表示的内在太质着手,区分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和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两大类型,对前者适用主观主义即真意解释原则,对后者适用客观主义即规范解释原则。所谓统一主义,意为区分两大意思表示类型并分别适用不同解释规则并非绝对,而是统一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解释原则 解释规则 有效解释 受领 法律行为 意思主义 理论问题 法国民法典 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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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的优越性探析
9
作者 袁春湘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16-19,共4页
意思表示的解释 ,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问题之一 ,其本质上是法官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介入和干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多有论述 ,主要是解释规则方面的研究。本文在考察德国和英美民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 ,主要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解释 ,是法律适用中的基本问题之一 ,其本质上是法官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介入和干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多有论述 ,主要是解释规则方面的研究。本文在考察德国和英美民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 ,主要从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行为、适用中的民法基本原则及重大误解 (错误 )法律行为救济等关系阐述了意思表示解释在民法中的优越地位 ,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意思表示解释制度的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优先 错误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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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藏的不合意——以意思表示解释为视角
10
作者 潘运华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期1-4,共4页
契约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会产生约束力,当双方当事人不合意时契约就不成立。这种不合意分为公然的不合意与隐藏的不合意,学界对隐藏的不合意颇有争议。从意思表示解释的角度来探讨隐藏的不合意问题,可知这种隐藏的不合意并非... 契约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会产生约束力,当双方当事人不合意时契约就不成立。这种不合意分为公然的不合意与隐藏的不合意,学界对隐藏的不合意颇有争议。从意思表示解释的角度来探讨隐藏的不合意问题,可知这种隐藏的不合意并非都是真正的不合意,此种情形下契约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不成立,应具体对待。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隐藏的不合意 意思表示解释 规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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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保证之辨析——从差异比较、意思表示解释与法律适用出发 被引量:6
11
作者 王吉中 《研究生法学》 2015年第6期49-57,共9页
实务中,债务加入与保证在利益状态、约定目的上多有相似,因此在有疑义时,一个行为究系债务加入抑或保证,在区分上可能经常较为困难。仅凭履行序位上的差别尚不足以说明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债务加入兼具有因性及无因性,这是其与保证... 实务中,债务加入与保证在利益状态、约定目的上多有相似,因此在有疑义时,一个行为究系债务加入抑或保证,在区分上可能经常较为困难。仅凭履行序位上的差别尚不足以说明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债务加入兼具有因性及无因性,这是其与保证的一个重要差别所在,更对加入债务之内容范围的确定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对债务加入和保证作区分的意思表示解释中,利益状况虽为关键线索,却并非决定性的,实际上德国通说倾向于将全部有疑义之情形优先认定为保证,该规则值得我国学界及实务界鉴纳。最后,鉴于债务加入与保证之间在利益状况及担保目的上存在的相似性,因而在形式、内容及其他特殊情形中,债务加入都有得以类推适用保证法的空间,这使得二者在教义学上存在的较显明之区别,在实务适用的结果上反而失去相当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债务加入 并存的债务承担 保证 以贷还贷 区分 意思表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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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以意思表示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3
12
作者 刘文娟 《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20-25,共6页
基于公平原则,现行法赋予了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委托作品的权利,但却对特定目的范围的判断标准语焉不详,导致使用范围难以确定。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之判断应贯彻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规则,从而进一步确定具... 基于公平原则,现行法赋予了委托人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委托作品的权利,但却对特定目的范围的判断标准语焉不详,导致使用范围难以确定。约定不明委托作品的使用范围之判断应贯彻意思表示解释的一般规则,从而进一步确定具体的种类范围、期限范围和行使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使用范围 委托作品 特定目的 意思表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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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意思表示解释在实然层面中的断裂问题
13
作者 刘桢 邱洪周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8期49-50,共2页
意思表示解释是实现当事人意思最重要的一步,它的顺利实施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能够顺利的为第三人所接收。但是,意思表示解释的范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问题,即在当事人的意思并不能与通过解释达成统一。意思表示解释应然范式在释然层面... 意思表示解释是实现当事人意思最重要的一步,它的顺利实施意味着当事人的意思能够顺利的为第三人所接收。但是,意思表示解释的范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问题,即在当事人的意思并不能与通过解释达成统一。意思表示解释应然范式在释然层面中发生断裂,并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它是现代性话语下的必然结果。认识到这种话语的局限性之后,我们应当对意思表示解释有一个更好的、更开放的定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断裂 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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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意思表示解释之研究
14
作者 许瀛彪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2017年第6期44-51,共8页
《民法总则》新设区分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虽对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设不同规定,但二者解释之方法、标准基本一致。对于二者的区分应把握"有无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这一价值判断,而不能拘泥于条文中有无&q... 《民法总则》新设区分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的规定,虽对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设不同规定,但二者解释之方法、标准基本一致。对于二者的区分应把握"有无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这一价值判断,而不能拘泥于条文中有无"不能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之表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 法律行为解释 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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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实践应用
15
作者 尹潇潇 《决策探索》 2021年第14期23-25,共3页
对于民法中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这一问题,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实践中也存在适用困难,本文从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司法意义以及解释原则如何运用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对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 《民法典》 意思表示解释原则 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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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视角下的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 被引量:24
16
作者 姚明斌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40-155,共16页
随着民法典竣工运行,应从体系视角跟进观察、评估法律行为制度及其承载的意思自治理念所表达的体系价值、体系效应和体系发展。在体例维度,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开放出了法律行为的准法源地位,具有落实私法自治之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 随着民法典竣工运行,应从体系视角跟进观察、评估法律行为制度及其承载的意思自治理念所表达的体系价值、体系效应和体系发展。在体例维度,民法典作为典范性法源,开放出了法律行为的准法源地位,具有落实私法自治之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总分则体例结构之下,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价值可结合"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三个关键词展开。在构成维度,民法典的规范分析表明,意思表示系成立法律行为的先行机制;意思表示规范中,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体系效应尤其值得重视。在效果维度,民法典并未就处分行为的效力配备具体规则,需借助类推予以补充和发展;动产和权利担保法的体系重整,会引发处分行为在物权变动公示对抗规则、所有权担保规则等局部新的解释论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自治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解释 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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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在假结婚、假离婚中能走多远?——一个公私法交叉研究 被引量:10
17
作者 贺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20-35,共16页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 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是婚姻法上一道争讼不息,且理论与实务存在鸿沟的法律行为难题,涉及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的贯彻或限制。其一,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层面,通谋虚伪的结婚、协议离婚等婚姻行为应当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条至第1053条而可撤销。婚姻登记公信力等信赖保护制度、社会治理等公共利益,均无法成为以婚姻登记补正通谋虚伪表示瑕疵的依据。其二,在公法行为效力层面,即使考虑作为司法行为的调解离婚,甚至将婚姻行为错误解释为行政行为,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也仍然存在效力瑕疵。其三,在意思表示解释层面,假结婚、假离婚未必一律是通谋虚伪表示,应当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利益作出解释,且法律和公序良俗无介入余地。尽管原理相通,但假离婚场合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约定,应一律解释为通谋虚伪表示而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通谋虚伪行为 婚姻登记公信力 意思表示解释 民行交叉 民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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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中法律行为解释规则的构建 被引量:8
18
作者 耿林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19-125,188,共7页
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在总则中抽象规定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无须区分法律行为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在设计解释规范时应把握解释的对象与目标、解释的类型与解释的方法三个规范层次。解释规则应明确解释的对象与目标,然后再按照一... 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在总则中抽象规定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解释规则,无须区分法律行为解释与意思表示解释。在设计解释规范时应把握解释的对象与目标、解释的类型与解释的方法三个规范层次。解释规则应明确解释的对象与目标,然后再按照一般解释与补充解释的结构来设计规则。一般解释分为自然解释、规范解释以及对社会公众所作出意思表示的解释三种子类型。同时,关于解释方法,未来民法典应放弃具体列举解释方法的做法,改采用更为抽象的表达形式,以更好适应各种解释情形的需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法律行为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 合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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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允诺法律约束力的类型化解释 被引量:2
19
作者 吴晓晨 《中国海商法研究》 CSSCI 2023年第1期77-91,共15页
先期允诺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化,决定了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需要对其作出有力回应。对于先期允诺的规则设置,可根据先期允诺的不同形态进行类型化展开,经由解释论视角予以确定:以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形式呈现的先期允诺,若符合构... 先期允诺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化,决定了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需要对其作出有力回应。对于先期允诺的规则设置,可根据先期允诺的不同形态进行类型化展开,经由解释论视角予以确定:以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形式呈现的先期允诺,若符合构成要约的条件,可经由要约邀请—要约的转化路径,解释为要约内容;作为合同实质性诱因的先期允诺,可适用《民法典》第142条,经由动机路径判定是否构成合同内容;独立于主合同的具有独立性的先期允诺,可借鉴英美法上的附属合同规定,经由默示条款解释路径赋予其法律约束力;作为解释合同文本的“事实背景”,先期允诺还可发挥解释合同文本与填补合同漏洞的功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先期允诺 法律约束力 意思表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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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意保留的解释论
20
作者 叶雅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6期47-62,共16页
基于表示主义的立场,真意保留不宜作为意思表示瑕疵进入《民法典》,但这不意味着真意保留制度丧失独立性。我国《民法典》中的真意保留规则不能从既有制度推得:第142条的意思表示解释制度未采取纯粹的客观解释一元论立场,未区分相对人... 基于表示主义的立场,真意保留不宜作为意思表示瑕疵进入《民法典》,但这不意味着真意保留制度丧失独立性。我国《民法典》中的真意保留规则不能从既有制度推得:第142条的意思表示解释制度未采取纯粹的客观解释一元论立场,未区分相对人是否知情,解释结果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未必与真意保留规则一致;第147条的重大误解制度无法适用于故意的真意保留;第143条对有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仅构成正面概括式引导规范,无法经反面解释推论真意保留无效。基于对域外理论的本土化反思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民法典》中的真意保留规则应作如下解释:隐蔽型真意保留因不构成意思表示瑕疵而有效;双方公开型真意保留因构成双方虚假表示而无效;单方公开型真意保留因未达成合意而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真意保留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解释 虚假表示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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