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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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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莉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3期29-32,共4页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意志因素作为区分故意和过失的要素之一其实并不正确,事实上,真正可作为故意与过失分界要素的是认识因素和意欲因素。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中,欲的要素更具决定性。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分界,用综合的观点...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将意志因素作为区分故意和过失的要素之一其实并不正确,事实上,真正可作为故意与过失分界要素的是认识因素和意欲因素。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中,欲的要素更具决定性。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的分界,用综合的观点全面考察更为合理可行。轻信过失与疏忽过失的最大区别则在于行为人有无认识,这里认识要素成了区分的关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故意 过失 认识因素 意欲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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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界限——以盖然性说为视角修正容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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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龙 《研究生法学》 2016年第6期172-194,共23页
对于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界限问题历来存在着重大争议,归纳起来大体有两类观点:其一,去掉意志因素之界定;其二,带有意志因素之界定。行为人为实现其所'欲',而引发了一个事态的因果流程,虽然行为人并不想实现这个流程中的附... 对于未必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界限问题历来存在着重大争议,归纳起来大体有两类观点:其一,去掉意志因素之界定;其二,带有意志因素之界定。行为人为实现其所'欲',而引发了一个事态的因果流程,虽然行为人并不想实现这个流程中的附随情状,但毫无疑问这个附随情状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行为人有意启动这个因果流程导致的,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行为人确实是故意的。但是因果流程启动之故意和危害结果之故意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应当结合行为人认知结果发生之盖然性和有意启动因果流程两个条件,直接推定行为人放任之意欲心态,这样既不会放纵犯罪,也不会过分的苛责行为人。其实,德国刑法理论把故意分为:侧重意欲因素的蓄意(第一级直接故意)与侧重认知因素的直接故意(第二级直接故意)。同样,本文把间接故意分为第一级间接故意与第二级间接故意,其中第二级间接故意就是本文所述的由盖然性认知因素主导的推定的未必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未必故意 有认识过失 盖然性理论 附随情状 意欲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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