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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罪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认定——基于300份裁判文书说理分歧的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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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帅 谢昕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4期24-33,共10页
感情投资型受贿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规定的模糊,导致裁判说理中对规定的功能定位、证明依据和证明方法上都存在分歧,影响了司法权威。在功能定位上需要避免职权行为与职权地位的混同,通过将本罪解释为具体危险犯发挥其限制入罪的功... 感情投资型受贿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规定的模糊,导致裁判说理中对规定的功能定位、证明依据和证明方法上都存在分歧,影响了司法权威。在功能定位上需要避免职权行为与职权地位的混同,通过将本罪解释为具体危险犯发挥其限制入罪的功能。在证明依据上需要根据明示、默示、视为承诺的差异,强调感情投资型受贿规制的是有具体危险的未来承诺,虽然当下不存在且未明确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基于感情投资,未来一旦出现就有达成合意的高度可能。在证明方法上需要避免推定的误用。传统受贿罪是实害犯,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将作为具体危险犯的感情投资型受贿拟制为受贿罪,并未创设推定条款。在认定具体危险时必须依据自由心证,综合多个要素经推论后得出结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感情投资型受贿 裁判说理 具体危险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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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之交叉问题辨正——以“中间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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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晓辉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70-74,共5页
"中间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的特点,既表现为行贿人"所行之贿"与"所谋之利"之间的非单一、非即时对应性,也表现为行贿人以此作为拉近其与受贿人关系的先期感情投资的性质。此种情形贿赂之"行"与&... "中间感情投资型"贿赂犯罪的特点,既表现为行贿人"所行之贿"与"所谋之利"之间的非单一、非即时对应性,也表现为行贿人以此作为拉近其与受贿人关系的先期感情投资的性质。此种情形贿赂之"行"与"受"之间的"时空阻隔性",及其存续于概括性、持续性(主动或被动)行贿过程之中的犯罪特质,一方面,表现出了其与"单纯收受财物行为"之间的不同;另一方面,其也引发了对于此种情形之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贯彻和犯罪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受贿者是成立普通受贿罪正犯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的质疑与争议。对其的认定,可以通过贿赂犯罪认定理论的重新阐释和"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专门刑事立法,为其提供法理支撑和规范依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概括性贿赂犯罪 “中间感情投资受贿 受贿共犯 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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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刑法规制——也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取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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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致远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44-50,共7页
"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在所有受贿行为中占了较高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因为"感情投资"型受贿本身的特殊性造成侦查机关侦破困难;其次是因为条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在,使... "感情投资"型受贿行为在所有受贿行为中占了较高的比例,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因为"感情投资"型受贿本身的特殊性造成侦查机关侦破困难;其次是因为条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的存在,使得受贿人可以通过利用这一要件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即使近几年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也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若要加强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无论从该要件本身的性质、立法修改的进程,还是从贿赂犯罪的防控效果、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来看,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应当被列入立法修改的议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感情投资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 立法规制 犯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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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行为之入罪要件论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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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开卷 陈庆安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年第5期97-107,共11页
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并不当然属于受贿行为,如具备《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三要件即对象要件、数额要件和职权要件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罪。"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推... 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并不当然属于受贿行为,如具备《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三要件即对象要件、数额要件和职权要件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感情投资型)受贿罪。"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推定,即同时具备三要件的推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如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既非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又非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或者财物价值不满3万元,或者索取、收受财物行为不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均不能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以受贿论处,而属于一般违纪行为。感情投资型索取、收受财物向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一般受贿转化的,应整体认定为受贿,之前索取、收受财物的数额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受贿 感情投资索取、收受财物 感情投资型受贿 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历史性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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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规定慎改论——以“感情投资”型受贿的刑法规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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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翠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7年第3期107-111,共5页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表明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的存在是肯定受贿行为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法益的基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或者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表明财物与职务行为的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的存在是肯定受贿行为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法益的基础,"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通过增设"收受礼金罪"或者删除"为他人谋取利益"修改受贿罪刑法规定进而主张将"感情投资"型受贿入罪,二者实质上都是消解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否定了收受财物与职务行为对价关系的存在,有违刑法谦抑性。刑法是法益保护的最后底线,修改受贿罪规定应慎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感情投资受贿 受贿 不可收买性 对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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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兼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之取消 被引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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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琳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5期101-108,共8页
"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是以人情往来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新型受贿犯罪类型。随着"感情投资"型受贿罪逐渐成为当前最为常见多发的受贿罪类型,阻碍其司法认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备受争议与批判。出于... "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是以人情往来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的新型受贿犯罪类型。随着"感情投资"型受贿罪逐渐成为当前最为常见多发的受贿罪类型,阻碍其司法认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备受争议与批判。出于反腐败的现实需要,司法机关与理论界都在事实上采取了对该要件进行实质消解的策略,这是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危险行为。解决"感情投资"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难题,应当取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这一方案比增设收受礼金罪更具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感情投资型受贿 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礼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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