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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户绝之家的财产继承——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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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鸾锴 梁常萱 《宜春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32-36,共5页
宋代户绝继承法在继承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户绝之家财产继承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与严密。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案例分析可知,依身份不同,寡妻、女儿、继子等享有不同的继承权。寡妻改嫁丧失对亡夫财产的继承权,但嫁妆除外;寡... 宋代户绝继承法在继承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户绝之家财产继承制度不断趋于完善与严密。结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案例分析可知,依身份不同,寡妻、女儿、继子等享有不同的继承权。寡妻改嫁丧失对亡夫财产的继承权,但嫁妆除外;寡妻守志享有不完整的继承权。继子的财产继承权受身份影响,立继子继承权等同于亲生子,命继子继承权受到比例与数额限制,且在有女儿时进一步受限。在室女、归宗女与出嫁女的继承权依次递减,且在有命继子时被进一步削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户绝之家 财产继承 《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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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绝与财产继承:清代民事审判中的情理法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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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柏桦 袁红丽 《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32-38,共7页
户绝财产继承案件是清代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有关户绝财产继承的律例见于"立嫡子违法"、"卑幼私擅用财",与此相关的内容在《户部则例》、《兵部则例》、《理藩院则例》中也有规定,这既表明了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又反... 户绝财产继承案件是清代民事审判的重要内容,有关户绝财产继承的律例见于"立嫡子违法"、"卑幼私擅用财",与此相关的内容在《户部则例》、《兵部则例》、《理藩院则例》中也有规定,这既表明了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又反映了宗族对宗族财产控制的加强。地方官在严格依法判决户绝财产继承案件时,也适从礼制风俗,有袝食说、应继说、兼祧说,在融入了人们对生活和法律理解的同时,促成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在追求情理法契合的同时,寓含着社会和谐及长治久安的理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审判 情理法 户绝财产 承嗣继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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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户绝继承法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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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天安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94-198,共5页
宋代户绝继承法相当周密。夫亡妻在而立继养子,可继承全部财产,由近亲尊长命继之子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寡妻虽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但种种限制使寡妻只有过渡继承权。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和亲姑姊妹姪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继承权... 宋代户绝继承法相当周密。夫亡妻在而立继养子,可继承全部财产,由近亲尊长命继之子最多继承三分之一的遗产。寡妻虽是户绝财产的第一继承人,但种种限制使寡妻只有过渡继承权。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和亲姑姊妹姪在一定条件下也有继承权,其继承地位和份额各不相同。赘婿等与户绝财产所有者同居的近亲也可继承部分遗产。户绝遗嘱继承仍未摆脱宗法关系的约束,但已具有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绝 养子 遗嘱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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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孤幼、户绝财产检校制度辨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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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云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70-75,共6页
财产检校制度是宋代朝廷对社会孤幼家庭的财产或者有争议财产进行代管、到期归还的一种强制性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有孤幼财产检校和户绝财产检校。其中前者直接承袭唐五代,后者于太平兴国二年正式确立。北宋前期开封府的财产检校一般由内... 财产检校制度是宋代朝廷对社会孤幼家庭的财产或者有争议财产进行代管、到期归还的一种强制性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有孤幼财产检校和户绝财产检校。其中前者直接承袭唐五代,后者于太平兴国二年正式确立。北宋前期开封府的财产检校一般由内侍省和三司临时受朝廷旨意施行,开封府检校库约于庆历四年出现,用以管理并存放检校财产,地方州军存放在军资库(元符二年后存放在常平库)。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产权制度一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北宋 孤幼与户绝财产检校 检校库 常平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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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初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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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栋 《韶关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43-47,共5页
两宋时期,商品经济充分发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空前发达。就其财产继承法律来说,不仅其严密与完备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前代,而且在吸收前代经验的同时也进行了许多方面的创新,其对后世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作... 两宋时期,商品经济充分发展,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空前发达。就其财产继承法律来说,不仅其严密与完备的程度远远超过了前代,而且在吸收前代经验的同时也进行了许多方面的创新,其对后世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作为其财产继承法律中的一个具体方面,体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户绝”概念中包含了作为纳税单位的“户”的消失的涵义;二是对立嗣做了特别的区分(立继与命继);三是对女儿做了未嫁、归宗与出嫁的区别,明确不同身份的女儿享有不同程度的继承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户绝() 财产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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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敷国用:宋代户绝田流转与规制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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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京凯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8年第1期42-52,共11页
宋代户绝田是依据《户绝条贯》没纳入官的户绝之家的田产,主要来源于无人继承的民田和逾一定年限的逃田。没纳入官并非户绝田的最后归宿,它通过出卖、租佃、拨充和转拨等方式再次进入土地流转环节,成为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 宋代户绝田是依据《户绝条贯》没纳入官的户绝之家的田产,主要来源于无人继承的民田和逾一定年限的逃田。没纳入官并非户绝田的最后归宿,它通过出卖、租佃、拨充和转拨等方式再次进入土地流转环节,成为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户绝田是观察宋代田产制度的一个重要窗口。文章通过详考户绝田的产生、来源和管理,并透过户绝田的流转观察其对宋代财税制度产生的影响,探寻宋代田产和财政之相关问题。研究宋代户绝田的流转与规制,对我国当前规范和加强土地管理,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以及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史鉴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绝 没纳入官 土地流转 土地规制 财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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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户绝情形下在室女继承研究
7
作者 陈猛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第5期121-123,共3页
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性质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滋贺秀三和仁井田升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女性财产权存在是一个事实并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南宋时期在室女继承财产权利存在扩大的趋势。户绝情形下在室女继承存在一定范围、条件... 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性质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滋贺秀三和仁井田升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女性财产权存在是一个事实并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南宋时期在室女继承财产权利存在扩大的趋势。户绝情形下在室女继承存在一定范围、条件和种类,这种限制体现了古代继承虽然存在女性财产权利扩大的事实,但不平等性依然是其主要特征,同时也体现了古代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救助弱者的人道主义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室女 户绝 遗嘱继承 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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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非户绝家庭赘婿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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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东明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18年第4期36-36,40,共2页
在宋代,入赘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对于户绝家庭,由于家庭关系相对比较简单,财产继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纠纷相对较少。但对于非户绝家庭而言,家庭成分复杂,在财产继承方面有可能存在激烈的矛盾与冲突。本文试以宋代的相关法律... 在宋代,入赘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对于户绝家庭,由于家庭关系相对比较简单,财产继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纠纷相对较少。但对于非户绝家庭而言,家庭成分复杂,在财产继承方面有可能存在激烈的矛盾与冲突。本文试以宋代的相关法律为基础,结合相关案例,对于赘婿的财产继承权及其特点加以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非户绝家庭 赘婿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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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户绝类型小议
9
作者 孙宁 《长江文明》 2021年第4期65-74,共10页
据现有的唐代户绝类型,李白绝嗣的成因不可简单地界定为"无男嗣的户绝"。晚年李白的家庭规模与唐代以小家庭为主的模式相吻合,但其婚生子男仅有李伯禽一人。而伯禽唯一的儿子出游在外十年有余,作为走失人口,准例须从户籍上除... 据现有的唐代户绝类型,李白绝嗣的成因不可简单地界定为"无男嗣的户绝"。晚年李白的家庭规模与唐代以小家庭为主的模式相吻合,但其婚生子男仅有李伯禽一人。而伯禽唯一的儿子出游在外十年有余,作为走失人口,准例须从户籍上除名。李白的孙女虽已出嫁,仍有权继承这些户绝财产,但李白父子应未留下可以称道的产业。而唐后期的户籍与两税等事务由当道观察使专门负责,故范传正在职权内为其孙女夫家免除了赋役。李白在天宝年间的闪耀时刻没能阻止其家庭与广大民户一样走向破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李白 户绝类型 家庭规模 户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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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及其法文化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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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亮 《历史教学(下半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9-34,共6页
清代关于户绝财产继承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律例中,并具有如下几点特征:第一,立嗣与继产的关系极为密切,继产已经成为立嗣的重要目的;第二,不再严格区分收养和立继;第三,限制了亲生女的财产继承权。同时,在户绝财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官... 清代关于户绝财产继承的规定主要体现于律例中,并具有如下几点特征:第一,立嗣与继产的关系极为密切,继产已经成为立嗣的重要目的;第二,不再严格区分收养和立继;第三,限制了亲生女的财产继承权。同时,在户绝财产继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官员做出的判决及形成的事例也应被视为清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透视清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建构过程,可将其彰显的法文化内涵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宗法本位主义与宗法伦理的庶民化倾向;二是诉求情理与尊重习惯相结合;三是对利益平衡的追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绝财产继承 立嗣 宗法本位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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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图甲绝户承继与宗族发展——以祁门瀛洲黄氏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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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忠鑫 《安徽史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132-139,共8页
明清徽州民间社会对于图甲绝户的承继,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宗族内部的承继,称为"出替",是宗族内部对于图甲赋役制度的调适,不会导致户名族姓的变更;二是异姓承继,称为"承顶",有时发展为总户户名变更,体现了强烈的族... 明清徽州民间社会对于图甲绝户的承继,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宗族内部的承继,称为"出替",是宗族内部对于图甲赋役制度的调适,不会导致户名族姓的变更;二是异姓承继,称为"承顶",有时发展为总户户名变更,体现了强烈的族姓意识,是地方宗族兴衰、更替的表现。绝户的有效承继,能维持图甲体制的完整和运行。而一些小姓宗族以承顶旧户为契机,逐渐摆脱依附地位,开始产业积累和宗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图甲 徽州 宗族 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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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财产的纠纷解决及其史鉴价值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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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京凯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21-129,共9页
随着宋代法制的发展和传统义利观的改变,宋代户绝财产纠纷较之前代有所增加。宋人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解决户绝财产纠纷的法制经验。在户绝财产纠纷、户绝田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裁判者谙熟法律程序,注意把握当事人的诉... 随着宋代法制的发展和传统义利观的改变,宋代户绝财产纠纷较之前代有所增加。宋人在长期的司法活动中探索、总结出了一套解决户绝财产纠纷的法制经验。在户绝财产纠纷、户绝田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裁判者谙熟法律程序,注意把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并采取一系列法制保障措施,以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与效率。宋代户绝财产纠纷的解决是管窥宋代财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扇窗,其背后有着深厚的传统法文化根基。充分挖掘并总结宋代户绝财产纠纷解决的史鉴价值,可为当今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完善,提供历史经验和传统法文化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绝财产 纠纷解决 司法 史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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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田法制化管理及其史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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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京凯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48-62,158,共16页
宋代户绝田是依据户绝条贯没纳入官的户绝之家的庄田,关涉宋代继承制度、土地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是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明确管理机构、制定专项条令、规范流转程序、严明赏罚措施、加强权益保障,宋廷实现了... 宋代户绝田是依据户绝条贯没纳入官的户绝之家的庄田,关涉宋代继承制度、土地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是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窗口。通过明确管理机构、制定专项条令、规范流转程序、严明赏罚措施、加强权益保障,宋廷实现了对户绝田的法制化管理。宋代户绝田法制化管理与宋代法制发展存在交互影响的关系:宋代法律体系的完善推动了宋代户绝田法制化管理;同时,宋代户绝田法制化管理推进了宋代刑罚赦宥与量刑规则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常态化。研究宋代户绝田法制化管理对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可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历史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绝 没纳入官 法制化管理 传统法文化 史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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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田流转及其对财税法制的影响
14
作者 张京凯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8年第6期5-17,206,共14页
在符合时代潮流的经济思想影响下,宋代没纳入官的户绝田通过多元化流转,成为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实现了"尽地力之教"。户绝田流转收益作为宋廷的杂税收入,常用于移助常平籴本或赡学赡军,由此推动了宋代赈济制度... 在符合时代潮流的经济思想影响下,宋代没纳入官的户绝田通过多元化流转,成为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实现了"尽地力之教"。户绝田流转收益作为宋廷的杂税收入,常用于移助常平籴本或赡学赡军,由此推动了宋代赈济制度的发展,加强了学校教育的物质保障,缓解了军费不足的窘迫状况,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同时,宋代户绝田的流转对宋代财税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不仅推动并实现了户绝田财税收支的法制化管理,而且促进了宋代役法的实施与改革。因此,研究宋代户绝田流转及其对财税法制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本文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围绕上述主题展开讨论,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绝 没纳入官 多元化流转 财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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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亲情、利益——浙东一起绝户财产的习惯法处理
15
作者 高其才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6期603-610,共8页
在浙东蒋村,财产的承继通常是根据国家法律的继承或者通过习惯法意义上的分家而进行,不过绝户财产的处理就有比较特殊的习惯法规范。蒋村82岁的村民程岚去世后的财产处理与生前的养老等事宜密切联系在一起,遗产根据习惯法由家族成员共... 在浙东蒋村,财产的承继通常是根据国家法律的继承或者通过习惯法意义上的分家而进行,不过绝户财产的处理就有比较特殊的习惯法规范。蒋村82岁的村民程岚去世后的财产处理与生前的养老等事宜密切联系在一起,遗产根据习惯法由家族成员共同继承,最后以转让外人为终结。绝户财产的处理呈现出各相关方在经济利益和照顾义务、安葬义务、祭祀义务之间的权衡考量,体现了程岚与相关人之间浓淡不一的亲情关系,还反映了共识形成和契约达成的困难,表露了在利益面前家族成员各自的态度,而利益的对立直接导致亲情的某种消解以及家族共同体的明显分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 亲情 利益 财产 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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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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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昌旭 李放 《写作》 2003年第2期46-47,共2页
丁二爱打鱼摸虾,夏秋两季,丁二常骑着摩托,背着鱼网,扛着鱼杆,去河套里打鱼。大兴安岭的几条大河他都去过了,河里的鱼越来越少。网眼大了鱼捞不上来。丁二想了很久想起个好主意,他买了几米窗纱做了一个鱼网。
关键词 微型小说 网》 蔡昌旭 评论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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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遗嘱继承效力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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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尚琤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20-27,共8页
中国古代以家族同居共财制为其社会基础,决定了中国古代的继承原则以诸子均分分割家财制作为主要继承方式,其遗嘱继承是古代诸子均分分割家财继承制的补充,中国古代遗嘱继承肩负起保障家族内部弱势群体财产权益的使命。古代的遗嘱是否... 中国古代以家族同居共财制为其社会基础,决定了中国古代的继承原则以诸子均分分割家财制作为主要继承方式,其遗嘱继承是古代诸子均分分割家财继承制的补充,中国古代遗嘱继承肩负起保障家族内部弱势群体财产权益的使命。古代的遗嘱是否有效是多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同居共财制 诸子均分分割家财 遗嘱继承 户绝 户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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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户的财产来源 被引量:3
18
作者 李智萍 《平顶山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14-16,共3页
女户是由妇女担任户主的民户。宋代女性取得了一定的财产继承权,部分继承了财产的女性方能改立女户。其中,女儿和寡妇是绝户财产名实合一的继承者,夫亡子幼家庭中寡母则以无名有实的间接方式继产。
关键词 宋代 财产来源 寡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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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年律令》有关土地、田赋、继承制度中几则释文的思考 被引量:5
19
作者 王彦辉 薛洪波 刘举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87-91,共5页
《户律》318简"有籍县官田宅"一句,应释为"又籍县官田宅",即又登记国家所有的田宅,并上报所在县廷。317简"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的句意颇有争议,其实,"所自田户田"即户内经营的户田... 《户律》318简"有籍县官田宅"一句,应释为"又籍县官田宅",即又登记国家所有的田宅,并上报所在县廷。317简"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的句意颇有争议,其实,"所自田户田"即户内经营的户田;"不租"即不出田租。《置后律》384简"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主要是指女儿"代为户",意味着原有家庭已经"户绝"。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年律令》 授田宅 田赋 户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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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继承法之“女合得男之半”辨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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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天安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28-131,152,共5页
"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面对复杂繁多的民事财产诉讼,宋代司法强调兼顾"法理"和"人情"。在... "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面对复杂繁多的民事财产诉讼,宋代司法强调兼顾"法理"和"人情"。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子孤幼,或原已招赘婿继承家业,父死后,母又别立继养子的情况下,实施"女合得男之半"的继承法。如无亲生子而有养子,在不影响"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参照遗嘱继承法,使在室女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嫁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绝 养子 在室女 遗嘱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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