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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屋所有权转让预告登记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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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晓英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1期106-115,共10页
为使预告登记制度良性运作,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所谓"处分"应包括民事执行措施。预告登记得排除强制处分,法释[2015]10号提出的"先查封后解除"方案,与《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1项的价值判断... 为使预告登记制度良性运作,我国《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所谓"处分"应包括民事执行措施。预告登记得排除强制处分,法释[2015]10号提出的"先查封后解除"方案,与《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1项的价值判断相冲突,其正当性与可行性尚无确证。事实上,在预告登记义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下,法院可借鉴轮候查封制度来处理预告登记与查封登记的衔接问题,即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对已预告登记的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当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时,依《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第3项,法院可依债权人的申请,"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此处所谓"预查封"措施,应定性为对被执行人房屋给付请求权的扣押。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法,尽快完善被执行人给付请求权执行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告登记 金钱债权执行 强制执行法 房屋所有权转让 轮候查封 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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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宗房屋买卖纠纷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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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恩成 刘涛 《当代审判》 2003年第8期36-36,共1页
1998年9月,王甲将自有的四间平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代某,双方为此签有房屋买卖契约。代某交款后,对房屋实际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9年1月,代某以5.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转卖与王乙,双方亦签有转让房屋契约。王乙付清房款... 1998年9月,王甲将自有的四间平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代某,双方为此签有房屋买卖契约。代某交款后,对房屋实际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9年1月,代某以5.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转卖与王乙,双方亦签有转让房屋契约。王乙付清房款后即占用了该房,并从代某手中转持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4月,居委会对其所属的居民房屋进行统一拆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房屋买卖纠纷案 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所有权转让 法律效力 合同法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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