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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保险业的税赋结构
1
作者
陈方正
王坦
钟伟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63-64,共2页
一、背景 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加拿大政府于1944年通过了家庭补贴法案,此时保险企业须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而保险产品则被视为纯保险工具,政府只对超出限额的年金保险在要保人领受时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至1969年,政府通过了新的...
一、背景 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加拿大政府于1944年通过了家庭补贴法案,此时保险企业须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而保险产品则被视为纯保险工具,政府只对超出限额的年金保险在要保人领受时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至1969年,政府通过了新的财税法案,并于1982年进一步修订,诸如注册退休储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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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赋结构
保险企业
储蓄
保险业
投资
所得
所得基金
加拿大政府
征收
所得
税
年金保险
险工
原文传递
题名
加拿大保险业的税赋结构
1
作者
陈方正
王坦
钟伟
机构
东南大学金融系
出处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63-64,共2页
文摘
一、背景 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后,加拿大政府于1944年通过了家庭补贴法案,此时保险企业须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而保险产品则被视为纯保险工具,政府只对超出限额的年金保险在要保人领受时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至1969年,政府通过了新的财税法案,并于1982年进一步修订,诸如注册退休储蓄计划。
关键词
税赋结构
保险企业
储蓄
保险业
投资
所得
所得基金
加拿大政府
征收
所得
税
年金保险
险工
分类号
F847.11 [经济管理—保险]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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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拿大保险业的税赋结构
陈方正
王坦
钟伟
《保险研究》
北大核心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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