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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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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霍存福
王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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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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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2004年第1期5-1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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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0 1JAZJD82 0 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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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吐鲁番出土的蒙元时期回鹘文买卖契约 ,在订立过程中除买卖双方外 ,尚有保人、证人、书契人等相关人参加。在当时 ,证人是必具的 ,一般有多个 ;保人则较少见 ,且所保内容有限。卖方的所有权问题是关注的焦点 ,故契约中往往要提到“有权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 ,因而卖方在契约中必须有所有权不存在瑕疵的声明或公示 (买方的声明则是从另一个角度的强调 ) ,并要作出所有权瑕疵担保。这些问题是当时买卖契约的实质性内容 ,对认识蒙元时代吐鲁番地区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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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吐鲁番
买卖契约
保人
证人
所有权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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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urfan
sales contracts
guarantor
witness
guarantee on ownership def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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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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