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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所有权诉讼逃避债务和海关监管——三资企业归避法律责任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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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桃生 《上海海关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36-38,共3页
由于现有法律对三资企业成立时,外方是否应对其投资额内的投资设备拥有完全所有权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三资企业申请减免税设备审批时,海关对外方投资设备的所有权也无权审查。这很有可能导致外方将自身没有所有权的设备向国内投资。这样... 由于现有法律对三资企业成立时,外方是否应对其投资额内的投资设备拥有完全所有权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三资企业申请减免税设备审批时,海关对外方投资设备的所有权也无权审查。这很有可能导致外方将自身没有所有权的设备向国内投资。这样,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额,另一方面当三资企业面临亏损或负债时,外方可以通过与境外第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分期付款协议,假借第三方向国内法院主张该设备的所有权。由于原告和被告实质上都代表境外投资方的利益,所以双方很容易通过法院的判决从而使这一行为合法化,从而逃避了境内的其他债权,包括关税,给国家和其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所有权诉讼 三资企业 规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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