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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占有”的释义与实务探究
1
作者
娄方丽
《华章》
2022年第12期158-160,共3页
盗窃罪作为典型的取得型犯罪,其行为构造的核心在于占有,即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控制。成立占有,需要行为人同时具备主观占有意思和客观控制行为。就占有行为而言,包括行为人“打破旧的占有”和“建立新的占有”,需坚持以物理控制为...
盗窃罪作为典型的取得型犯罪,其行为构造的核心在于占有,即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控制。成立占有,需要行为人同时具备主观占有意思和客观控制行为。就占有行为而言,包括行为人“打破旧的占有”和“建立新的占有”,需坚持以物理控制为主、规范占有为辅的判定标准。对刑法上占有实质的判断,要将其与民法上占有区分开来,前者在于判断财物的归属地位,可以是为了本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而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为了行为人自己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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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打破
旧
占有
建立新
占有
规范
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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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的定性反思——基于107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
3
2
作者
李淼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107-122,共16页
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在司法实务处理中的问题在于:统一以盗窃罪论处的解决方案未考虑到案件的类型化特质;以骗取手段为由定性诈骗罪的判决结论难言合理;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提现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冒用他人身份的诈骗。根据是否...
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在司法实务处理中的问题在于:统一以盗窃罪论处的解决方案未考虑到案件的类型化特质;以骗取手段为由定性诈骗罪的判决结论难言合理;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提现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冒用他人身份的诈骗。根据是否介入提现行为,可将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作类型化处理,分为介入提现型与直接扫取型两类。司法实务中将前者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的理由均属不当。一方面,在此以财产性利益盗窃进行说理将面临诸多争议;另一方面,以骗取手段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将会在直接性要件以及财产损失的判断上面临质疑。而认定后者构成盗窃罪的结论尚需论证。在介入提现型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他人付款二维码提现等同于冒用他人身份的诈骗。实际的受骗对象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背后的自然人设置者,从而形成三角诈骗结构。“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权限以及处分行为,也能够说明被骗人错误认识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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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付款二维码
第三方支付平台
打破占有
预设同意理论
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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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
被引量:
99
3
作者
车浩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1-121,共21页
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违反占有人意愿而转移财物的占有;相反,得到占有人同意而取走财物,就可以排除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将被害人同意的一般原理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具体特征相结合,能够强化刑法总论与各论之间的整合与协调,促进刑...
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违反占有人意愿而转移财物的占有;相反,得到占有人同意而取走财物,就可以排除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将被害人同意的一般原理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具体特征相结合,能够强化刑法总论与各论之间的整合与协调,促进刑法教义学的纵深发展。运用"预设的同意"理论,可以有效回应ATM机等自助型机器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使用"伪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使用真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后又抽出真币的,构成针对真币的盗窃罪;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不构成盗窃罪;使用信用卡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构成盗窃罪。在盗窃陷阱的场合,应根据是否存在同意而区分既遂和未遂。按照"客观权限+审核义务"的标准来区分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体现了对被害人意愿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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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害人同意盗窃罪
打破占有
盗窃陷阱
原文传递
题名
盗窃罪中“占有”的释义与实务探究
1
作者
娄方丽
机构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章》
2022年第12期158-160,共3页
文摘
盗窃罪作为典型的取得型犯罪,其行为构造的核心在于占有,即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支配控制。成立占有,需要行为人同时具备主观占有意思和客观控制行为。就占有行为而言,包括行为人“打破旧的占有”和“建立新的占有”,需坚持以物理控制为主、规范占有为辅的判定标准。对刑法上占有实质的判断,要将其与民法上占有区分开来,前者在于判断财物的归属地位,可以是为了本人以外的第三人占有,而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为了行为人自己占有。
关键词
打破
旧
占有
建立新
占有
规范
占有
分类号
I [文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的定性反思——基于107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被引量:
3
2
作者
李淼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清华大学中国司法研究中心
出处
《南大法学》
CSSCI
2022年第2期107-122,共16页
文摘
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在司法实务处理中的问题在于:统一以盗窃罪论处的解决方案未考虑到案件的类型化特质;以骗取手段为由定性诈骗罪的判决结论难言合理;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提现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冒用他人身份的诈骗。根据是否介入提现行为,可将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作类型化处理,分为介入提现型与直接扫取型两类。司法实务中将前者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的理由均属不当。一方面,在此以财产性利益盗窃进行说理将面临诸多争议;另一方面,以骗取手段认定构成诈骗罪既遂将会在直接性要件以及财产损失的判断上面临质疑。而认定后者构成盗窃罪的结论尚需论证。在介入提现型案件中,行为人使用他人付款二维码提现等同于冒用他人身份的诈骗。实际的受骗对象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背后的自然人设置者,从而形成三角诈骗结构。“预设同意”理论不仅能够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权限以及处分行为,也能够说明被骗人错误认识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
付款二维码
第三方支付平台
打破占有
预设同意理论
错误认识
Keywords
The Payment QR Code
The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Transfer of Control
The Theory of The“Preset Consent”
Erroneous Understanding
分类号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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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
被引量:
99
3
作者
车浩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1-121,共21页
文摘
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违反占有人意愿而转移财物的占有;相反,得到占有人同意而取走财物,就可以排除盗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将被害人同意的一般原理与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具体特征相结合,能够强化刑法总论与各论之间的整合与协调,促进刑法教义学的纵深发展。运用"预设的同意"理论,可以有效回应ATM机等自助型机器类案件中的疑难问题:使用"伪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使用真币从机器处取得财物后又抽出真币的,构成针对真币的盗窃罪;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不构成盗窃罪;使用信用卡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构成盗窃罪。在盗窃陷阱的场合,应根据是否存在同意而区分既遂和未遂。按照"客观权限+审核义务"的标准来区分盗窃罪间接正犯与三角诈骗,体现了对被害人意愿的尊重。
关键词
被害人同意盗窃罪
打破占有
盗窃陷阱
Keywords
the consent of the victim, theft, transfer of control, theft trap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盗窃罪中“占有”的释义与实务探究
娄方丽
《华章》
2022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利用他人付款二维码侵财案件的定性反思——基于107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李淼
《南大法学》
CSSCI
2022
3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
车浩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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