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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论析——基于我国《宪法》第57条的讨论及其展开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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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伯超 李云霖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58-68,共11页
我国《宪法》第57条表述的歧义,是导致"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命题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澄清该伪命题需要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置于整个我国《宪法》文本和我国公权力体系中进行考察。就国家机构权力体系而言,最高国... 我国《宪法》第57条表述的歧义,是导致"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命题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澄清该伪命题需要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置于整个我国《宪法》文本和我国公权力体系中进行考察。就国家机构权力体系而言,最高国家权力统一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国家公权力体系而言,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权力最终统一于中共中央和中央政治局。党的领导权得到宪法确认,党内法规是受宪法支持的我国公权力规范的组成部分,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法定职权与党的领导权都是宪法确认的我国公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对国家主权的共同行使。"最高家权力机关"法定职权与党的领导权内容和范围不同,权力运行机制不同。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需要有与其地位、职权与功能相匹配的权威性标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执政党领导权 根本制度 权威性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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