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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的协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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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汉桥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128-133,共6页
目前,各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与执法保护可分为三种模式,即以司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以执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和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平行保护模式。笔者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较适合于知识产权的性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与... 目前,各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与执法保护可分为三种模式,即以司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以执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和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平行保护模式。笔者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较适合于知识产权的性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存在立法混乱、管辖重叠、地方保护主义与腐败的干扰等问题,应着力通过制度性创新加以克服,特别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海关与临时措施方面的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对外贸易 执法与司法协调 TRIPS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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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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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汉桥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7年第12期22-24,共3页
各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与执法保护可分为三种模式,即以司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以执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平行管辖模式,笔者倾向于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较适合于知识产权的性质。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 各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与执法保护可分为三种模式,即以司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以执法机关保护为重心的模式、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平行管辖模式,笔者倾向于认为第一种模式比较适合于知识产权的性质。目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应着力通过制度性创新加以克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对外贸易 执法与司法协调 TRI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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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征收中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从立法、执法、司法的角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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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建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67-70,共4页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涉及对私有财产权的强制剥夺与限制。由于现行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原因,损害了公民私有财产权或受损的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加强依法征收,限制征收权滥用,及时救济受损的被征收...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村土地实行征收涉及对私有财产权的强制剥夺与限制。由于现行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原因,损害了公民私有财产权或受损的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因此,完善相关立法,加强依法征收,限制征收权滥用,及时救济受损的被征收农民土地权益,从而加强对私有财产权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私有财产权 公共利益 立法 执法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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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之规制——以《刑法》与《反有组织犯罪法》衔接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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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毅奇 朱雯昕 《海峡法学》 2023年第4期65-74,共10页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由于《刑法》对破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行为规制的罪状空白,导致黑恶势力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难以得到科学评价,无法实现惩...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黑恶势力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打击,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然而,由于《刑法》对破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行为规制的罪状空白,导致黑恶势力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难以得到科学评价,无法实现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在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开展的背景下,鉴于黑恶势力破坏选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之需要,应从法秩序统一的立场出发,推进部门法的统筹衔接,扩充破坏选举罪犯罪对象范围,并对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认定兼顾形式与实质判断,从而严密刑事法网,强化对此类有组织犯罪的防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黑恶势力 破坏选举罪 反有组织犯罪 执法与司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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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实践运作的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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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玉品健 《魅力中国》 2011年第2期175-175,共1页
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在某种程度上依然不能全部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社会功能。笔者从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执法和司法入手,试图找到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实际运作过程中的... 自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在某种程度上依然不能全部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社会功能。笔者从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执法和司法入手,试图找到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实际运作过程中的障碍,以助益于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理念 制度缺陷 执法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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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代繁行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问题研究--以安徽隆平公司诉农哈哈公司、刘汉平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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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世超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2期122-131,共10页
非法代繁作为一种典型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主体混杂、行为隐蔽、认定复杂的特点。本文以安徽隆平公司诉农哈哈公司、刘汉平案为例,通过研究非法代繁行为的样态、特点及损害后果,分析了规制非法代繁行为的... 非法代繁作为一种典型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主体混杂、行为隐蔽、认定复杂的特点。本文以安徽隆平公司诉农哈哈公司、刘汉平案为例,通过研究非法代繁行为的样态、特点及损害后果,分析了规制非法代繁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针对品种权人在维权过程中的难点问题,通过审判过程中的适当释明以及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据标准,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并重点分析了非法代繁的受托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尤其是在受托人为农民时,强调了既要考虑农民主体的特殊利益,也要防止利用行为的实际实施者为农民,以农民自繁自用不属于侵权行为,滥用“农民特权”。本文最后总结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针对非法代繁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关系,提出形成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协调、衔接、合作的大保护解决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植物新品种权 非法代繁 证明责任 法律责任承担 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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