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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律问题审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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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金荣
徐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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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杭州行政学院
中共杭州市富阳区委党校社会培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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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14,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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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党内法规治理效能提升机制研究”(22BDJ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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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由来已久,其核心是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分解之后再进行整合。从职权法定的角度来看,这需要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专门决定的方式来弥补改革中部分合法性不足的问题。目前,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符合行政主体关于组织类型的要求,取得的职责、权限也有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就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发布的批准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依据。为更好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确定为执法类专项编制,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或者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制度。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应当限定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并确立复合立体的划转标准,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导机制、权限争议协调机制,以确保在动态调整中合理勘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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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综合行政执法
合法性
主体资格
执法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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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legitimacy
administrative subject qualification
scope of enforcement mat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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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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