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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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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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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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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2期132-13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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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被执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股份出资款已被固化成为公司财产属性,其所持有的股权系其财产性权利的一种。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出资股份在公司清算解散前,不得抽逃和转移,只能进行股权转让。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份额时,应尊重其他股东权益,优先股东之间收购股份,要确保公司不因股权主体变更而分裂,同时应做好股权价值评估、公司负债率等风险预测,只有在股权转让评估价值大于执行费用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股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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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执行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执行中处置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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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41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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