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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不予执行制度的反思与规制路径重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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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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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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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4-14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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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公证法修改背景下赋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研究”(22SFB301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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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指向两类执行依据,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既是对两类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也发挥了执行救济功能。但不予执行制度理性应受质疑。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成立、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的审查,与执行立案程序的审查内容一致,造成了二者的功能重叠。另一方面,不予执行事由指向的公证债权文书不成立、仲裁裁决无效情形,都属于执行依据不合法。由于执行依据无法表征基础权利存在,对其执行应当属于不当执行,而不予执行制度内置的却是对违法执行的救济逻辑。因此,不予执行制度应予废弃。取而代之的应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廓清执行机关的审查范围,对执行依据应当前置审查、实质审查、一段审查,并充实执行立案程序的调查方法;在执行救济阶段则应回归对不当执行的救济逻辑,将执行裁决救济重置为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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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予执行制度
执行依据合法性
执行立案审查
执行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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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5.7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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