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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裁判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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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丽军 《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61-67,共7页
由于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方式,实践中存在六种判法、两种类型。从顺应审执分离改革潮流、遵循诉讼标的理论、回归诉之类型本质、符合执行效率原则以及类推适用上诉审裁判方式出发,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 由于法律规范供给不足,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裁判方式,实践中存在六种判法、两种类型。从顺应审执分离改革潮流、遵循诉讼标的理论、回归诉之类型本质、符合执行效率原则以及类推适用上诉审裁判方式出发,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采取第二种类型的裁判方式———在判决主文就财产分配方案的相关实体性争议进行判决。在第二种类型裁判方式下应该选择具体哪种裁判方式,未来强制执行法立法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实践中的判法六,即在判决主文就债权人具体的受偿比例、应受偿数额等进行判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裁判方式 诉讼请求 审执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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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之解释论研究——以法律方法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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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浩 《研究生法学》 2013年第1期31-36,共6页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属于形成之诉;判决对本诉原因法律关系的认定,透过免证事实的规定影响后诉。仅在原告主张的异议成立可增加其分配额时,起诉合法;未曾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则不得列为第三人。本诉出现复数当事人...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属于形成之诉;判决对本诉原因法律关系的认定,透过免证事实的规定影响后诉。仅在原告主张的异议成立可增加其分配额时,起诉合法;未曾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则不得列为第三人。本诉出现复数当事人时,应为普通共同诉讼。本诉应向执行法院的民庭提起。本诉通常基于实体原因,而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能主张的具体的原因事实又有所不同。本诉在判决效力、事实认定效力方面,与其他诉讼之本案判决的诸效力相互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 原因事实 免证事实 裁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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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实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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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方怀宇 马浩杰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7期85-86,共2页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沿用该规定。现行法律未对执行分配方案异...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沿用该规定。现行法律未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作细化规定,各地法院操作并不统一,尚处于探索、完善阶段。本文通过分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围绕诉讼主体、诉讼请求、适用范围、法院审理对象、法院判决主文这几个方面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探讨,并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制度之完善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诉讼主体 诉讼请求 诉讼管辖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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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用标准的实践考察与统一化构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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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芙蓉 阎颖 《司法改革论评》 2017年第1期144-162,共19页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收取混乱,面临着案件性质不明、费用标准计算基数有争议等问题,主要是因为审判范围过宽、案件类型不明确以及费用裁判救济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为解决这些问题,立法上需明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收取混乱,面临着案件性质不明、费用标准计算基数有争议等问题,主要是因为审判范围过宽、案件类型不明确以及费用裁判救济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为解决这些问题,立法上需明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之债权或分配金额的异议部分,并需赋予执行机关以异议初审权;收费上需以原告主张因变更分配方案而可以增加的分配额为标准实行财产性案件累进收费制;制度上完善裁判费用复议制度和上诉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私权与法院公权的正当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财产性案件 实体性异议 费用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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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调解书的物权效力的审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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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海涛 杨俊逸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4期3-11,共9页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只对相关债权的顺位关系等进行实体性审查,而不应涉及债权本身的真实性问题。最高额抵押登记的物权效力范围应采"债权最高额说",即债权本金、利息等全部款项之和不得超过登记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不享...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只对相关债权的顺位关系等进行实体性审查,而不应涉及债权本身的真实性问题。最高额抵押登记的物权效力范围应采"债权最高额说",即债权本金、利息等全部款项之和不得超过登记的最高限额,超出部分不享有抵押权。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达成调解,约定债权人对超出抵押登记部分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调解书不具有直接的物权效力。债权人不能仅以此调解书为依据,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执行部门对此物权效力问题认识有误,做出错误的执行分配方案时,应予撤销,由执行部门另行作出新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分配方案 最高额抵押 调解书 形成性文书 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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