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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看我国的执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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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记福 刘小红 《株洲工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49-51,共3页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虽规定法院组织机构设置应按“审执分立”的原则设立,但仅仅只是机构上的分立,在执行过程中,当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执行机构往往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从而“审执合一”,这是造成我国“执行乱”、“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虽规定法院组织机构设置应按“审执分立”的原则设立,但仅仅只是机构上的分立,在执行过程中,当第三人提出异议时,执行机构往往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从而“审执合一”,这是造成我国“执行乱”、“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笔者通过对我国执行审查制度在立法上所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借鉴国外关于异议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审查制度的几点设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审查制度 案外人异议 审执分立 第三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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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困境与突围——从调解协议效力的冲突切入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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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泽慧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0年第4期83-95,共13页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q...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将成为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严重阻碍,但我国在"法化"不足的背景下尚不具备条件对国内调解协议与国际和解协议一视同仁。因此可以在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按照国内和国际区分,对国内调解协议仍以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其执行力,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直接执行机制辅之以执行审查制度,并明确审查范围及其构建方向,以期在制度衔接困境下寻求突围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加坡调解公约 和解协议效力 直接执行机制 执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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