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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两国民事执行救济体系之比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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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福泉 《武陵学刊》 2011年第2期90-94,共5页
法、德两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均已形成完整的民事执行救济体系。从执行救济的功能、层次以及立法技术等层面来看,两国民事执行救济体系存在不少类似之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差异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在体系结构... 法、德两国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均已形成完整的民事执行救济体系。从执行救济的功能、层次以及立法技术等层面来看,两国民事执行救济体系存在不少类似之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差异当前,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在体系结构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法、德两国在民事执行救济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无疑值得借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执行救济 执行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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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执行救济路径的体系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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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志超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1期72-81,共10页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的执行救济路径驳杂,包括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一般执行异议、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另行起诉等不同的救济路径。其救济路径繁多,却缺乏内在的协调与体系的融贯。具体而言,在程序性救济路径的安排上,执...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的执行救济路径驳杂,包括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一般执行异议、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之诉、另行起诉等不同的救济路径。其救济路径繁多,却缺乏内在的协调与体系的融贯。具体而言,在程序性救济路径的安排上,执行异议程序分置模式背离了执行形式化原则的要求,不予执行对应的公证债权文书严重程序违法情形应当归类为不当执行范畴,也就不能将其按照执行异议程序进行看待。在实体性救济路径的设置上,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与另行起诉的关系未能理清,二者并行或是排斥需要解释论的作业予以澄清。对其执行救济路径的体系化整理,一方面,可以在程序性救济路径上将不予执行救济予以废弃,将对严重程序违法的公证债权文书救济回归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轨迹;另一方面,在实体性救济路径方面应当明确应以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诉讼排斥另行起诉为原则,只有例外情形可以允许债务人通过另行起诉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赋强公证债权文书 程序救济 实体救济 执行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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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制度的反思与规制路径重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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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志超 《当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4-146,共13页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指向两类执行依据,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既是对两类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也发挥了执行救济功能。但不予执行制度理性应受质疑。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成立、仲裁裁决是否...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指向两类执行依据,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既是对两类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也发挥了执行救济功能。但不予执行制度理性应受质疑。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成立、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的审查,与执行立案程序的审查内容一致,造成了二者的功能重叠。另一方面,不予执行事由指向的公证债权文书不成立、仲裁裁决无效情形,都属于执行依据不合法。由于执行依据无法表征基础权利存在,对其执行应当属于不当执行,而不予执行制度内置的却是对违法执行的救济逻辑。因此,不予执行制度应予废弃。取而代之的应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廓清执行机关的审查范围,对执行依据应当前置审查、实质审查、一段审查,并充实执行立案程序的调查方法;在执行救济阶段则应回归对不当执行的救济逻辑,将执行裁决救济重置为诉讼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予执行制度 执行依据合法性 执行立案审查 执行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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