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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在审判实务中的困境与对策——基于贵州法院系统的调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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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段建桦 《时代法学》 2018年第6期102-110,共9页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救济制度,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也遭遇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区分困难、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争议多、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不明晰等诸... 执行异议之诉作为执行程序中的一种重要的救济制度,具有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也遭遇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区分困难、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争议多、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不明晰等诸多困境。若要解决执行异议之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首先应正确区分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关键是正确理解与适用民诉法225条与227条;其次应明确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为专属管辖;最后要在实体上明确以动产、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不同处理方式及审理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 执行标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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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的完善路径——以《仲裁法(修订意见稿)》相关修改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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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悦 李明蔚 《盛京法律评论》 2023年第1期108-129,共22页
由于我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着公正与效率、立法价值与实践价值、主体特定性以及扩张性等内在冲突,导致司法审查制度在适用当中存在着重复审查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仲裁法(修订意见稿)》删除了不予执行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允许案... 由于我国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着公正与效率、立法价值与实践价值、主体特定性以及扩张性等内在冲突,导致司法审查制度在适用当中存在着重复审查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仲裁法(修订意见稿)》删除了不予执行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允许案外人以提起异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但是直接移除不予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可能在避免重复审查的同时带来案外人与当事人执行阶段的救济不平等、执行阶段审查主体模糊不清等问题,并且给予案外人提起异议的救济方式与现行的不予执行制度在效用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鉴于此,我国立法应当在厘清两种仲裁司法审查方式的基础之上对不予执行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从而发挥两种制度的优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法(修订意见稿)》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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