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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执行”的内涵——以应对新冠疫情为切入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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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杭平 姜惠雯 《清华法律评论》 2021年第1期57-74,共18页
"善意执行"是在"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实现之后才被提倡的理念。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善意执行"在实务中的适用,但法院未加反思消化即适用,难免产生偏颇。"善意执行"并不仅限在... "善意执行"是在"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实现之后才被提倡的理念。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善意执行"在实务中的适用,但法院未加反思消化即适用,难免产生偏颇。"善意执行"并不仅限在特殊时期才能适用。为此应从"一个重心"、"一项核心原则"和"一种利益平衡方法"及其相互关系来把握"善意执行"的内涵。"一个重心"指执行以强制性和效率效果为重心。"一项核心原则"指执行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其中妥当性原则与"一个重心"相衔;必要性和均衡性原则与利益平衡方法相通。"一种利益平衡方法"包括宏观和微观两层平衡机制,前者以严禁超标的查封为例,是对在实务中未周全保护被执行人利益现象的纠偏;后者以疫情复工复产典型案例为例,旨在衡量执行效果时,打破个案的边界,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制执行 “善意执行 执行比例原则 利益衡量 超标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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