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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立案审查论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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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3年第2期173-185,共13页
不同于起诉立案,执行立案以保障执行行为的顺利推进为目标。我国执行立案在程序上依附于诉讼立案,实践中,因立案审查不规范导致执行效率低下。相较于狭义诉权,执行请求权的公法属性决定其实质审查之必要;加之域外执行合法性要件审查之通... 不同于起诉立案,执行立案以保障执行行为的顺利推进为目标。我国执行立案在程序上依附于诉讼立案,实践中,因立案审查不规范导致执行效率低下。相较于狭义诉权,执行请求权的公法属性决定其实质审查之必要;加之域外执行合法性要件审查之通例,立案登记制改革显然与“执行难”化解相悖离。我国执行立案兼具程序和管理双重价值,不宜采取复式审查结构。立执分离的核心要义在于将具体执行工作事务化,通过执行要件审查程序的剥离,回归执行行为的职权属性。借助于执行立案的单层双阶审查模式,可将我国执行立案要件区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后者的审查需要配合卷宗调阅和听证制度。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救济,在赋予申请人异议权、复议权的同时,更应做好分类纾解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立案 执行请求权 立案制度改革 要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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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执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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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昕昱 《新疆社会科学》 CSSCI 2024年第1期126-135,共10页
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可能阻滞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当前,执行立案审查职能的虚化以及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执行处置规则的粗疏,导致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处置机制运行不畅。为实现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有效识别及合理处置,应强化执行立... 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可能阻滞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当前,执行立案审查职能的虚化以及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执行处置规则的粗疏,导致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处置机制运行不畅。为实现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的有效识别及合理处置,应强化执行立案审查职能。同时,根据裁判给付内容不明确的不同类型,执行法官应采用执行解释、执行听证等方式明确裁判给付内容。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的处置决定不服的,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重新起诉、提起确认之诉等方式寻求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处置 执行立案审查 处置规则 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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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立案检察监督实务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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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培伟 《中国检察官》 2021年第4期30-34,共5页
法律不仅赋予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执行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立案申请进行审查的职责。因此,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受理立案,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 法律不仅赋予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执行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执行立案申请进行审查的职责。因此,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受理立案,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得以尽快实现。同时,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以避免强制执行权侵害到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对执行立案进行法律监督是其中应有之义。加强民事执行立案检察监督,准确分析和把握民事执行立案检察监督节点,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立案工作,同时可以从源头治理的角度促进解决执行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执行立案 检察监督节点 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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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事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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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雷裕春 《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第2期88-90,共3页
本文主要就目前我国民事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理性分析,进而提出一些新思路,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 执行立案 查封 参与分配 和解 债权凭证 限高令 民事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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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制度的反思与规制路径重置 被引量:2
5
作者 赵志超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134-146,共13页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指向两类执行依据,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既是对两类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也发挥了执行救济功能。但不予执行制度理性应受质疑。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成立、仲裁裁决是否...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指向两类执行依据,分别是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既是对两类执行依据的司法审查,也发挥了执行救济功能。但不予执行制度理性应受质疑。一方面,不予执行制度对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成立、仲裁裁决是否有效的审查,与执行立案程序的审查内容一致,造成了二者的功能重叠。另一方面,不予执行事由指向的公证债权文书不成立、仲裁裁决无效情形,都属于执行依据不合法。由于执行依据无法表征基础权利存在,对其执行应当属于不当执行,而不予执行制度内置的却是对违法执行的救济逻辑。因此,不予执行制度应予废弃。取而代之的应是,在立案审查阶段廓清执行机关的审查范围,对执行依据应当前置审查、实质审查、一段审查,并充实执行立案程序的调查方法;在执行救济阶段则应回归对不当执行的救济逻辑,将执行裁决救济重置为诉讼救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予执行制度 执行依据合法性 执行立案审查 执行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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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仲裁”引发的仲裁问题与执行监督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释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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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少阳 戴宇鑫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期38-49,共12页
"先予仲裁"并非我国实证法上的概念或者制度,而是一些仲裁机构和网贷公司的个别实践,具有无纠纷仲裁、程序权利缺位和申请执行失范等特征。"先予仲裁"不符合《仲裁法》对于仲裁对象、仲裁程序等事项的规定,不符合... "先予仲裁"并非我国实证法上的概念或者制度,而是一些仲裁机构和网贷公司的个别实践,具有无纠纷仲裁、程序权利缺位和申请执行失范等特征。"先予仲裁"不符合《仲裁法》对于仲裁对象、仲裁程序等事项的规定,不符合金融监管的要求,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应当予以规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因执行依据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申请。同时,《批复》还规定了应当认定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两种情形,有利于统一仲裁司法审查尺度,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仲裁司法监督 执行立案 先予仲裁 网络仲裁 异议权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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