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1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个人信息保护之团体诉讼机制研究——以扩散性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 被引量:3
1
作者 林洧 《四川轻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45-66,共22页
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游离于公私之间的权利。在“无救济之权利非权利”的理念下,我国过去对于个人信息群体性纷争事件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模式。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过与实施,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初具雏形。其中,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游离于公私之间的权利。在“无救济之权利非权利”的理念下,我国过去对于个人信息群体性纷争事件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模式。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过与实施,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已经初具雏形。其中,个人信息保护之团体诉讼本身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两个面向。在公益诉讼面向上,团体诉讼需要维护个人信息流通秩序所蕴含的社会公共利益。在私益诉讼面向上,团体诉讼需要维护特定的权利人的扩散性私益。又因为我国尚处于立法的初期,诉讼制度仍较少付诸实践,故而,个人信息保护之团体诉讼的具体运行机制与配套措施仍是不明确与不完善。有鉴于欧洲是世界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较为先进的地区,法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之团体诉讼制度对我国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中,欧盟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团体诉讼形态,并通过团体诉讼的救济方式对个人信息侵权事件进行不区分公益与私益的全面救济。同时,德国确立了示范确认诉讼来扩充示范诉讼的适用范围,允许消费者组织对受害者进行救济;法国则是通过变革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将消费者组织以及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组织作为适格原告,设计了专门的诉讼程序进行损害赔偿的救济。并且,欧盟在诉讼中强调运用裁判外纷争解决方式,并加强司法审查的力度,以实现在友好解决个人信息群体性纷争事件的同时,能够充分顾及其中的扩散性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回顾欧洲最前沿的立法与司法动态的基础上,需要结合我国已有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造,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息保护之团体诉讼制度,兼顾扩散性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两者的救济。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注重我国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协调与衔接,注重其中的当事人适格的要求,以及证据与诉讼主张共通的运用;其次,需要在团体诉讼中增强法院对案件的监督,并完善对实质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之保障;最后,还需要在团体诉讼中善用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并且依据诉讼属性的不同,对ADR程序的衔接与转换机制进行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团体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法 社会公共利益 扩散性私益 检察公益诉讼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