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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之定性——“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评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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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良芳 应家赟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3期62-66,共5页
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指引。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如果具有导致车损人伤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 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指引。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如果具有导致车损人伤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则应认定为过失或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不具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则应认定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扰乱公共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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