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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中关于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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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晋玲 《学术探索》 2007年第4期57-62,共6页
在德国,离婚后的扶养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余后效力,法律对其作了极其全面和详尽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而且也有利于保护需要扶养方的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德国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离婚时的经... 在德国,离婚后的扶养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余后效力,法律对其作了极其全面和详尽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防止离婚自由权的滥用,而且也有利于保护需要扶养方的利益。值此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德国有关这一制度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离婚扶养 扶养请求权 离婚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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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婚后扶养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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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葆莳 《时代法学》 2009年第4期99-106,共8页
根据德国2008年修订后的有关法律,离婚配偶可以因为照顾共同子女、年老、疾病、失业、收入差距、接受教育等原因请求扶养费,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扶养。公平原则不仅本身可以作为扶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同时也是确定扶养费具体数额的标... 根据德国2008年修订后的有关法律,离婚配偶可以因为照顾共同子女、年老、疾病、失业、收入差距、接受教育等原因请求扶养费,也可以基于公平原则请求扶养。公平原则不仅本身可以作为扶养费请求权的基础,同时也是确定扶养费具体数额的标准。扶养费必须满足权利人全部的生活需要,同时兼顾婚姻中的生活状况。提供扶养费的前提是保证义务人自身的供养,以免其本身成为扶养请求权的权利人,同时还要扣除权利人本身的收入。如果扶养义务人同时向多人承担扶养义务,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顺位,优先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扶养费。为了实现个案中的公平原则,德国2008年立法改革对于扶养请求权设定了限制,包括时间上的限制和数额上的限制。此外,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法律规定了8种重大不公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扶养义务人可以免除其扶养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 婚后扶养请求权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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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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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晓霞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4期123-125,共3页
亲属间扶养法律关系涉及主体范围、生效条件、权利义务的内容及其承担等多个方面,我国应立足国情,借鉴各国立法例,建立完整的扶养规范体系,对亲属间扶养关系的诸问题加以明确规范,以建立和谐的亲属关系。
关键词 亲属 扶养 扶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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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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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民安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1999年第2期96-103,共8页
20世纪60年代以后,非婚姻家庭已逐渐取得法律上的地位,这就是法律认可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之间产生财产法上的效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在中国一些地方有流行趋势,如何对此关系予以调整,是中国婚姻家庭法所必须面对... 20世纪60年代以后,非婚姻家庭已逐渐取得法律上的地位,这就是法律认可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之间产生财产法上的效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在中国一些地方有流行趋势,如何对此关系予以调整,是中国婚姻家庭法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有关非婚同居方面的法律,加强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婚同居 同居配偶 共同财产 遗产继承 扶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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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民法典》到《德国民法典》——对德国亲属法在第三帝国时期发展的法史、法学解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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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强 David Siegel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76-89,共14页
第三帝国时期,纳粹政府本拟起草《人民法典》(VGB)以替代《德国民法典》(BGB),实现德国民法尤其是亲属法的纳粹化,但VGB草案却从立法原则、法学技术、概念规制等法学角度对BGB亲属法有所贡献:草案通过引入以夫妻财产分开制、财产增加共... 第三帝国时期,纳粹政府本拟起草《人民法典》(VGB)以替代《德国民法典》(BGB),实现德国民法尤其是亲属法的纳粹化,但VGB草案却从立法原则、法学技术、概念规制等法学角度对BGB亲属法有所贡献:草案通过引入以夫妻财产分开制、财产增加共同制为核心的法定财产制以及界定婚姻解除时财产增加之均衡在债权上的可操作性,对当时以夫权家长制为主导的BGB法定财产制,进行了颠覆性革命;草案将离婚法中的离婚理由从过错主义和目的主义更设为破裂主义,为此后BGB中离婚理由变更及破裂主义的概念性延伸奠定了基础;此外,草案还通过一系列对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规定,为后来BGB中实现非婚生和婚生子女的同等法定地位做了铺垫。德国亲属法在上述领域经由VGB亲属法草案所实现的发展,对中国《婚姻法》具有深刻的镜鉴启示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法定财产分开制 婚姻破裂原则 非婚生子女扶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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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扶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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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启证 《政法学刊》 2018年第2期40-48,共9页
当今社会,已由过去之大家族生活模式走向小家庭模式,由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组成之核心家庭。家庭之功能,其中之一即为扶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尤其重要,盖未成年子女尚处成长阶段,仍在学习,不具谋生能力。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 当今社会,已由过去之大家族生活模式走向小家庭模式,由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组成之核心家庭。家庭之功能,其中之一即为扶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尤其重要,盖未成年子女尚处成长阶段,仍在学习,不具谋生能力。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系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篇第五章设有扶养之规定,共计11个条文,在父母以外之其他亲属与未成人间之扶养,固有其适用,然而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扶养是否有适用,容有疑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地区 “民法”亲属篇 扶养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之扶养 扶养 扶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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