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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到位与创新 行使人大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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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启胜 《江淮法治》 2003年第7期34-34,共1页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20多年的监督工作实践,创造了不少新的监督形式,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轨道。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关键词 人大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 监督形式 执法检查制度 评议制度 质询制度 询问制度 审议工作报告制度 批准预算制度 检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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