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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抵扣”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适用
1
作者
纵志伟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4期88-90,共3页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理念已经从报应性司法转变为恢复性司法,并出现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技改抵扣等多种新型责任承担方式。相比其他方式,“技改抵扣”具有易于认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兼容性强及责任人积极性高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理念已经从报应性司法转变为恢复性司法,并出现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技改抵扣等多种新型责任承担方式。相比其他方式,“技改抵扣”具有易于认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兼容性强及责任人积极性高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生态效果。“技改抵扣”尚处于探索适用阶段,需要从量化条件、实质条件、时间条件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其适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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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恢复性司法
技改抵扣
责任承担方式
下载PDF
职称材料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技改抵扣”的法理及适用
被引量:
10
2
作者
乔刚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63-172,共10页
"技改抵扣"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其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一种创新性的判决替代执行或履行方式,"抵扣"是一种责任在执行阶段替代履行后的正常抵扣,具有奖励性质。其适用...
"技改抵扣"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其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一种创新性的判决替代执行或履行方式,"抵扣"是一种责任在执行阶段替代履行后的正常抵扣,具有奖励性质。其适用于主体是非生物意义上自然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技改抵扣数额最多不应超过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50%,且以技改投入的成本金额为限。在适用条件上,抵扣的"技改项目"应当具备取得环境整治实效、关联性和严于国家或地方有关达标排放标准三要素。"技改抵扣"由生态环境损害者主动申请,法院决定是否适用,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案件审理期间和判决生效后均可开始实施,但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已经开始实施的"技改项目"不可"抵扣",法院应当确立合理的"技改项目"完成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原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履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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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技改抵扣
法律性质
适用
原文传递
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超量技改抵扣”的证成与展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方式的考察
被引量:
6
3
作者
唐绍均
魏雨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24-33,共10页
重庆市首次明确“技改抵扣”条件的司法判例实质上是将“超量技改抵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创新探索。该方式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全面承担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高效使用,还能够有力...
重庆市首次明确“技改抵扣”条件的司法判例实质上是将“超量技改抵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创新探索。该方式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全面承担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高效使用,还能够有力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司法能动主义的有限性与整体主义生态环境观均可为“超量技改抵扣”提供理论支撑。将“超量技改抵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宜采用修改司法解释与发布指导案例的模式确立“超量技改抵扣”的前提条件、量化条件、实质条件与辅助条件,期冀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替代性保护以及落实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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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金
“
技改抵扣
”
原文传递
题名
“技改抵扣”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适用
1
作者
纵志伟
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4期88-90,共3页
文摘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理念已经从报应性司法转变为恢复性司法,并出现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技改抵扣等多种新型责任承担方式。相比其他方式,“技改抵扣”具有易于认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兼容性强及责任人积极性高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生态效果。“技改抵扣”尚处于探索适用阶段,需要从量化条件、实质条件、时间条件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其适用效果。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恢复性司法
技改抵扣
责任承担方式
分类号
F81 [经济管理—财政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技改抵扣”的法理及适用
被引量:
10
2
作者
乔刚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63-172,共10页
文摘
"技改抵扣"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其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一种创新性的判决替代执行或履行方式,"抵扣"是一种责任在执行阶段替代履行后的正常抵扣,具有奖励性质。其适用于主体是非生物意义上自然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技改抵扣数额最多不应超过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50%,且以技改投入的成本金额为限。在适用条件上,抵扣的"技改项目"应当具备取得环境整治实效、关联性和严于国家或地方有关达标排放标准三要素。"技改抵扣"由生态环境损害者主动申请,法院决定是否适用,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案件审理期间和判决生效后均可开始实施,但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已经开始实施的"技改项目"不可"抵扣",法院应当确立合理的"技改项目"完成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原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履行时间。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技改抵扣
法律性质
适用
Keywords
Civil Liability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Technical Reform Deduction
Legal Nature
Application
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超量技改抵扣”的证成与展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方式的考察
被引量:
6
3
作者
唐绍均
魏雨
机构
重庆大学法学院(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
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24-33,共10页
基金
重庆市社科规划办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习近平总书记‘两山’论重庆实践研究”(2020YBFX41)
重庆大学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论阐释与制度实现研究”(2018CDJCZX07)
+2 种基金
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企业环境责任与政府环境责任协同机制研究”(2019CDJSK08PY26)
“习近平总书记的绿色发展理念研究”(2020CDJSK08PY12)
“生态文明与自然资源法治研究”(2021CDJSKPT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重庆市首次明确“技改抵扣”条件的司法判例实质上是将“超量技改抵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创新探索。该方式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全面承担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高效使用,还能够有力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司法能动主义的有限性与整体主义生态环境观均可为“超量技改抵扣”提供理论支撑。将“超量技改抵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宜采用修改司法解释与发布指导案例的模式确立“超量技改抵扣”的前提条件、量化条件、实质条件与辅助条件,期冀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替代性保护以及落实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金
“
技改抵扣
”
Keywords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ivil liability
damage compensation
“technical transformation deduction”
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技改抵扣”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适用
纵志伟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技改抵扣”的法理及适用
乔刚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10
原文传递
3
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超量技改抵扣”的证成与展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方式的考察
唐绍均
魏雨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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