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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抵扣”在生态环境损害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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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纵志伟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4期88-90,共3页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理念已经从报应性司法转变为恢复性司法,并出现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技改抵扣等多种新型责任承担方式。相比其他方式,“技改抵扣”具有易于认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兼容性强及责任人积极性高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 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理念已经从报应性司法转变为恢复性司法,并出现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技改抵扣等多种新型责任承担方式。相比其他方式,“技改抵扣”具有易于认定成果、与生态环境兼容性强及责任人积极性高等优势,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生态效果。“技改抵扣”尚处于探索适用阶段,需要从量化条件、实质条件、时间条件三方面进行规范,以确保其适用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恢复性司法 技改抵扣 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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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技改抵扣”的法理及适用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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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刚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63-172,共10页
"技改抵扣"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其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一种创新性的判决替代执行或履行方式,"抵扣"是一种责任在执行阶段替代履行后的正常抵扣,具有奖励性质。其适用... "技改抵扣"具有相当程度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对其法律性质不能笼统界定而应拆分理解,"技改"是一种创新性的判决替代执行或履行方式,"抵扣"是一种责任在执行阶段替代履行后的正常抵扣,具有奖励性质。其适用于主体是非生物意义上自然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技改抵扣数额最多不应超过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50%,且以技改投入的成本金额为限。在适用条件上,抵扣的"技改项目"应当具备取得环境整治实效、关联性和严于国家或地方有关达标排放标准三要素。"技改抵扣"由生态环境损害者主动申请,法院决定是否适用,在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案件审理期间和判决生效后均可开始实施,但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前已经开始实施的"技改项目"不可"抵扣",法院应当确立合理的"技改项目"完成期限,最长不应超过原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履行时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技改抵扣 法律性质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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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中“超量技改抵扣”的证成与展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方式的考察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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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绍均 魏雨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3期24-33,共10页
重庆市首次明确“技改抵扣”条件的司法判例实质上是将“超量技改抵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创新探索。该方式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全面承担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高效使用,还能够有力... 重庆市首次明确“技改抵扣”条件的司法判例实质上是将“超量技改抵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乃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创新探索。该方式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全面承担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高效使用,还能够有力助推企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负外部性的内部化、司法能动主义的有限性与整体主义生态环境观均可为“超量技改抵扣”提供理论支撑。将“超量技改抵扣”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方式,宜采用修改司法解释与发布指导案例的模式确立“超量技改抵扣”的前提条件、量化条件、实质条件与辅助条件,期冀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替代性保护以及落实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民事责任 损害赔偿金 技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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