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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阶层式”保护模式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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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冯晓青 范臻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4年第1期11-21,共11页
仅依赖“思想—表达二分法”处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显得捉襟见肘。我国传统著作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核心,其评价体系面对美术类作品时略显不足,嵌套在实用性与艺术性共生的实用艺术作品之上更显乏力。实用艺术作品以实用性为前提,以... 仅依赖“思想—表达二分法”处理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显得捉襟见肘。我国传统著作权法以文字作品为核心,其评价体系面对美术类作品时略显不足,嵌套在实用性与艺术性共生的实用艺术作品之上更显乏力。实用艺术作品以实用性为前提,以艺术性为核心,具有独立作为一类作品的逻辑自洽性与实践可行性。司法实践中,应当在“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基础上引入“技术—艺术二分法”,采取“阶层式”的递进模式,对其中的可版权部分进行识别与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 实用性 艺术 技术—艺术二分法 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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