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台湾地区投资人保护中心的法制与实践 被引量:3
1
作者 王文宇 《证券法律评论》 2015年第1期417-434,共18页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施行投资人保护法,设立有权代表投资人提起证券团体诉讼之投资人保护中心,有别于以私人主导集团诉讼为主轴之美国,以及于传统公权体制中谋求改革之德国,于各种团体诉讼制度中独树一帜。大陆在朝向完全交由主要投资... 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施行投资人保护法,设立有权代表投资人提起证券团体诉讼之投资人保护中心,有别于以私人主导集团诉讼为主轴之美国,以及于传统公权体制中谋求改革之德国,于各种团体诉讼制度中独树一帜。大陆在朝向完全交由主要投资人及律师主导之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前,或可与台湾地区相同,先设立投保中心此一暂时性、任务型机构,等待市场及时机成熟。有鉴于大陆地区证券诉讼目前限于不实陈述案件、且数量显有不足,由半官方组织作为此类诉讼之推手,可避免开放速度过快,造成市场混乱之情形,亦可达成投资人保护之目的。因此,台湾地区投保中心之实践及改革刍议,或可供大陆地区证券团体诉讼制度未来进行改革之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人保护中心 证券团体诉讼 投资人保护 选定当事人
原文传递
证券欺诈诉讼之比较法视野——以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人团体诉讼制度为核心之探讨 被引量:5
2
作者 廖铭辉 《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1期96-102,共7页
2002年7月,我国台湾地区制定并公布《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以下称投保法),嗣后,依据该法之规定,成立了"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称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得接受二十名以... 2002年7月,我国台湾地区制定并公布《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以下称投保法),嗣后,依据该法之规定,成立了"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以下称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得接受二十名以上投资人书面授权,以自己名义进行团体诉讼。相较于《投保法》制定之前由弱势散户受害人单打独斗,改由投保中心受投资人委托后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在《投保法》赋予相关职权下,诉讼及和解谈判的成效似逐渐有所成果。本文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制度为探讨之核心,冀能提供未来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立法与修法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证券欺诈 团体诉讼 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 财团法人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
下载PDF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