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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智能投顾的主体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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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志康 邱思萍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第1期237-238,共2页
智能投顾是以大数据算法以及企业产品为依据,为投资者提供其所需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投资建议,并对投资者的财富进行支配管理的新型金融科技。我国现行多家开展智能投顾的企业均为无证经营;对投资者仅有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 智能投顾是以大数据算法以及企业产品为依据,为投资者提供其所需的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的投资建议,并对投资者的财富进行支配管理的新型金融科技。我国现行多家开展智能投顾的企业均为无证经营;对投资者仅有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的区分,无法切实保护投资者;重叠监管、分业监管的模式对混业经营业态的智能投顾仍有管控不力的风险。反顾美国,投资者的牌照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州立证券管理机构颁发;以SEC教育宣传,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主要由美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我国智能投顾的完善需促进实现有资质从事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业务并行的投资服务者、投资者适当性以及机构监管、功能性监管和行为性监管协同发展的主体法律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智能投顾 投资服务者 投资 监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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