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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院机制维护欧盟法律自主性的制度设计及中国应对
被引量:
4
1
作者
秦晓静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1-120,共10页
尽管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第三国缔结的混合投资协定中纳入的投资法院机制(ICS)对传统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性改革,但是作为与欧盟司法制度并行的机制,ICS的设立可能会对欧盟法律秩序造成损害。因此,欧盟在投资协定以及...
尽管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第三国缔结的混合投资协定中纳入的投资法院机制(ICS)对传统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性改革,但是作为与欧盟司法制度并行的机制,ICS的设立可能会对欧盟法律秩序造成损害。因此,欧盟在投资协定以及欧盟法律中纳入了相关制度确保欧盟法律的自主性以及ICS仲裁程序不会干预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这些条款的适用将损害ICS仲裁庭自身的独立性,并可能阻碍ICS仲裁裁决在欧盟法院和欧盟成员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从而损害寻求公正、独立和可执行的ICS仲裁庭裁决的第三国投资者的利益。有鉴于此,为了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应当考虑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加入特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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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投资法院机制
财务责任条例
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
欧盟
法院
原文传递
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
8
2
作者
秦晓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6-138,共13页
目前,各国就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改革提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建议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设立多边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和设立常设多边上诉机制。相对于多边投资法院,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更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常设多边上诉机...
目前,各国就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改革提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建议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设立多边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和设立常设多边上诉机制。相对于多边投资法院,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更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常设多边上诉机制对仲裁裁决一致性、可预测性和正确性的保障依托于具体规则的建立。一方面,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应涵盖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以及程序性错误,以确保全面实现上诉机制的纠错功能;另一方面,应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限于“明显错误”,以提高仲裁效率。虽然遵循先例尚未成为国际仲裁实践的一般性原则,不能要求常设多边上诉机构在仲裁裁决中遵循既往裁决以提高裁决的一致性、连贯性和可预测性,但是WTO司法实践中发展形成的事实上的遵循先例也可以被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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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上诉
机制
改革
常设多边上诉
机制
多边
投资
法院
上诉
机制
《纽约公约》
《华盛顿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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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投资法院机制维护欧盟法律自主性的制度设计及中国应对
被引量:
4
1
作者
秦晓静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1-120,共10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中国公民境外活动文明规范入法研究”(项目编号:18VHJ015)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尽管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第三国缔结的混合投资协定中纳入的投资法院机制(ICS)对传统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性改革,但是作为与欧盟司法制度并行的机制,ICS的设立可能会对欧盟法律秩序造成损害。因此,欧盟在投资协定以及欧盟法律中纳入了相关制度确保欧盟法律的自主性以及ICS仲裁程序不会干预欧盟法院的管辖权。但是,这些条款的适用将损害ICS仲裁庭自身的独立性,并可能阻碍ICS仲裁裁决在欧盟法院和欧盟成员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从而损害寻求公正、独立和可执行的ICS仲裁庭裁决的第三国投资者的利益。有鉴于此,为了保护中国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应当考虑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加入特定条款。
关键词
投资法院机制
财务责任条例
欧盟法律秩序的自主性
欧盟
法院
Keywords
Investment Court System(ICS)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Regulation(FRR)
autonomy of the EU legal order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
分类号
D996.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路径选择
被引量:
8
2
作者
秦晓静
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6-138,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中国公民境外活动文明规范入法研究”(项目编号:18VHJ01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摘
目前,各国就投资仲裁上诉机制改革提交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的建议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设立多边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和设立常设多边上诉机制。相对于多边投资法院,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更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常设多边上诉机制对仲裁裁决一致性、可预测性和正确性的保障依托于具体规则的建立。一方面,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应涵盖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错误以及程序性错误,以确保全面实现上诉机制的纠错功能;另一方面,应将事实认定上的错误限于“明显错误”,以提高仲裁效率。虽然遵循先例尚未成为国际仲裁实践的一般性原则,不能要求常设多边上诉机构在仲裁裁决中遵循既往裁决以提高裁决的一致性、连贯性和可预测性,但是WTO司法实践中发展形成的事实上的遵循先例也可以被常设多边上诉机制所借鉴。
关键词
上诉
机制
改革
常设多边上诉
机制
多边
投资
法院
上诉
机制
《纽约公约》
《华盛顿公约》
Keywords
Appellate Mechanism Reform
Permanent Multilateral Appellate Mechanism
MIC Appellate Mechanism
New York Convention
ICSID Convention
分类号
DF964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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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投资法院机制维护欧盟法律自主性的制度设计及中国应对
秦晓静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4
原文传递
2
设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的路径选择
秦晓静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2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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