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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与重构: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正当性——基于文本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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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祎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116-121,共6页
2002年,查尔斯·布劳尔首次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使用了“正当性危机”这一概念。之后,这一单一内涵的正当性概念经席尔发展为了多维度的正当性概念。布劳尔和席尔认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虽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性危机”,但不足以... 2002年,查尔斯·布劳尔首次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使用了“正当性危机”这一概念。之后,这一单一内涵的正当性概念经席尔发展为了多维度的正当性概念。布劳尔和席尔认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虽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性危机”,但不足以成为放弃仲裁解决机制的理由。此外,还有丹尼尔·贝恩的“三分法”正当性概念、迈克尔·祖恩“两标准”正当性概念。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正当性概念的重构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视角完成,其分别包括:依据正当性、同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结果正当性和国际法价值正当性、宪法价值正当性、全球治理正当性。正确理解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正当性对于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 国际投资仲裁 正当性危机 正当性重构 IC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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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协定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评述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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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柏华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59-67,共9页
本文在回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由来和演进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TPP拟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本文在结合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应该尽早参与TPP的谈判,反映中国的利益诉求,以便协调中美双边... 本文在回顾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的由来和演进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TPP拟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条款。本文在结合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基础上,指出了中国应该尽早参与TPP的谈判,反映中国的利益诉求,以便协调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的立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PP 投资者-东道国 争端解决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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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BIT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基于中加BIT与CETA的比较分析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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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军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5年第2期76-85,共10页
里斯本条约赋予欧盟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专属权能。CETA投资章节是欧盟签署的第一部国际投资条约,其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代表了欧盟在该机制构建上的立场,是我国制定中国-欧盟BIT谈判策略的重要参照。与中加BIT中的投资者-东道... 里斯本条约赋予欧盟在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专属权能。CETA投资章节是欧盟签署的第一部国际投资条约,其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代表了欧盟在该机制构建上的立场,是我国制定中国-欧盟BIT谈判策略的重要参照。与中加BIT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CETA更加复杂全面,包含若干以往投资条约没有的新规则,主旨在于给予国家对机制更强的影响和控制。其中多数创新可为中欧BIT所采纳,对部分新规则的作用和价值则需要进一步澄清和斟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投资条约 CETA 中国-欧盟BIT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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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中的上诉机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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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泽忠 《国际经贸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39-44,共6页
美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和ICSID"中心"秘书处提出的有关创立上诉机制的建议对传统的"一审终审制"提出挑战。建立上诉机制有益于保持裁决的一致性、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和可能的严重事实错误以及弥补目前裁决... 美国对外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和ICSID"中心"秘书处提出的有关创立上诉机制的建议对传统的"一审终审制"提出挑战。建立上诉机制有益于保持裁决的一致性、纠正适用法律错误和可能的严重事实错误以及弥补目前裁决审查机制的不足,但也存在与仲裁终局性原则相矛盾、增加待解决案件的数量以及导致争端解决制度政治化的缺限。少数发达国家和ICISD率先尝试建立国际投资争端上诉机制的行为反映了发达国家力图提升东道国对外资保护的强度;鉴于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警惕并采取因应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 上诉机制 裁决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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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新趋势——TTIP形成中的欧盟模式及中国应对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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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熠星 《现代管理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46-48,共3页
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因其正当性危机受到了质疑和批评。伴随TTIP的谈判,新一代欧盟模式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正在逐渐成型,该模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求,利用制度设计防止滥用争端解决... 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因其正当性危机受到了质疑和批评。伴随TTIP的谈判,新一代欧盟模式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正在逐渐成型,该模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要求,利用制度设计防止滥用争端解决机制,规定较高的仲裁员资质要求和仲裁员行为准则,引入两审终审的常设投资法庭;它将对国际投资规则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在与欧盟进行投资协定谈判时,应深入了解和分析形成中的欧盟模式的特点,结合双方的谈判诉求,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积极抓住制定和决策国际投资规则的机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欧盟 中欧投资协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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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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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瑛 张威加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9-32,共14页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在非政治化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上个世纪70年代起,一些东道国逐渐开始对投资者提起反请求,以求缓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偏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现状。然而,迄今绝大多数东道国提起的反请求都被仲裁庭基于国际投资协定中范围条款约定含糊、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之间缺乏关联性等原因确认无管辖权或被驳回,与快速发展并逐步健全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东道国反请求规则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在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中普遍缺乏关于反请求的直接约定以及关于投资者义务的情况下,在新的国际投资贸易背景下,中国有必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协定条款,在中国谈判和签订的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中设置明确的反请求规则,将投资者所应承担的义务确定化,明确对东道国的归责方式,以便更有效地应对投资者可能提起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件,制衡投资者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边投资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 国际投资协定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反请求规则 国际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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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东道国规制权的新发展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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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庆麟 郑彦君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年第2期70-81,共12页
国际投资协定一向只是规定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而忽略对东道国规制权的认可,严重制约着东道国管制空间。随着对公共利益关注的加强以及投资仲裁危机的加深,规制权成为晚近国际投资法和投资政策关注的焦点,典型代表如美国2012年BIT范本和... 国际投资协定一向只是规定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而忽略对东道国规制权的认可,严重制约着东道国管制空间。随着对公共利益关注的加强以及投资仲裁危机的加深,规制权成为晚近国际投资法和投资政策关注的焦点,典型代表如美国2012年BIT范本和TPP投资章节,欧盟的CETA和TTIP投资章节草案。上述协定中的若干实体和程序规则,对东道国规制权予以了较为鲜明的关照,中国在今后的相关条约的谈判中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条款设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 规制权 BIT 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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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DS适用的逻辑理路和实践进路:以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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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静 《河南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73-84,共12页
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 中国企业“走出去”对国际PPP项目的投资规模持续扩大,由于东道国政府违约或单方面终止合同引发的争端迅速增多,投资者很难通过国内司法或仲裁获得救济,从而更加青睐将争端诉诸ISDS机制予以解决。鉴于ISDS机制的适用需要以国际投资协定和双方合意为基础,加之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混合性质,投资者可能面临国际投资仲裁庭不予管辖的困境。理论和实践证明,除纯商业性质的争端外,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都能以国际投资协定为依据诉诸ISDS机制解决。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保护我国对外PPP项目投资,应加快修订或签署国际投资协定、适时适用《ICSID附加便利规则》、预先设计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解决示范条款,进一步探索我国充分利用ISDS机制解决国际PPP项目合同争端的有效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PPP项目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 ISDS机制 ICS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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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IP对现有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律规制的改革设想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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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宁宁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6年第6期148-155,共8页
现有的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投资者设置了相对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机制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ISDS。而对东道国的权利,投资协议中设置了公共利益、环境和安全等例外条款,但仲裁实践中,东道国的利益很难得到仲... 现有的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投资者设置了相对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机制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ISDS。而对东道国的权利,投资协议中设置了公共利益、环境和安全等例外条款,但仲裁实践中,东道国的利益很难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导致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随着国际投资争端的剧增,现有的ISDS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在TTIP的谈判中,欧盟提出了改革设想,从原有的倾向于保护投资者转向关注东道国的利益,包括建立新的投资法庭及上诉法庭替代ISDS,修改现有投资保护标准等。这种改革设想将对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律规制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对我国外资法拟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TTIP 投资者-东道国利益 国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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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抗辩及其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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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宇石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98-104,共7页
腐败是破坏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问题之一,"腐败抗辩"的提出使得越来越多的跨国腐败进入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视野,本应对打击跨国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国际投资仲裁目前对"腐败抗辩"的主流做法容易导致投资者和东道国... 腐败是破坏国际投资环境的重要问题之一,"腐败抗辩"的提出使得越来越多的跨国腐败进入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视野,本应对打击跨国腐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国际投资仲裁目前对"腐败抗辩"的主流做法容易导致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对腐败行为的责任分配不公,仅由投资者一方承担双方共同的腐败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腐败抗辩"被东道国滥用,反而有碍于打击跨国腐败。为了避免这种不利结果,应当引入过错分担标准、选择更为适当的证明标准并加强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反跨国商业贿赂机制的联系,以更好地处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抗辩",使国际投资仲裁在国际反腐败机制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东道国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 腐败抗辩 跨国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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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接受投资法院争端解决机制条款之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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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恺祺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8年第3期95-108,共14页
在目前已经进行的十六轮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中欧双方在ISDS机制问题上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欧盟在提出建立国际投资法院制度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投资章节草案时曾经指出,该投资章节草案不仅适用于欧盟与美国的贸易谈判,而... 在目前已经进行的十六轮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中欧双方在ISDS机制问题上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欧盟在提出建立国际投资法院制度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投资章节草案时曾经指出,该投资章节草案不仅适用于欧盟与美国的贸易谈判,而且还将适用于欧盟与其他国家正在进行的以及未来将进行的谈判。若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提出,现阶段不宜贸然接受投资法院提议。但这并不代表永远不接受,投资法院是国际投资制度化发展无法避免的结果,更加符合国际投资法治的发展趋势。中国应当借"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在国际投资谈判和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充分积累经验、提升在国际投资领域中的话语权,早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ISDS条款,为日后接受投资法院争端解决机制条款努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 国际投资法院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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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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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殷敏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年第1期58-67,共10页
公平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大部分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中未规定"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但多数对投资上诉机制有所规定。就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而言,欧洲法院的司法强制型争端... 公平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自由贸易区经济一体化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大部分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中未规定"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但多数对投资上诉机制有所规定。就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而言,欧洲法院的司法强制型争端解决机制是其特色。中国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方面对于仲裁事由的规定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在投资章节中对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的条件和例外应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应有理性认识,采取灵活务实的态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式跨区域贸易协定 中国区域贸易协定 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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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洁之手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以国际投资仲裁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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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吕宁宁 《国际法学刊》 2020年第3期140-154,160,共16页
近年来,在不少国际投资仲裁中都出现了被申请方依据"不洁之手原则"提出的抗辩,但"不洁之手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并无定论,这种不确定性给国际投资仲裁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本文从理论与实... 近年来,在不少国际投资仲裁中都出现了被申请方依据"不洁之手原则"提出的抗辩,但"不洁之手原则"在国际投资仲裁中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并无定论,这种不确定性给国际投资仲裁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不洁之手原则"不确定性的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包括当事双方行为的因果联系、该原则的适用形式、情形、阶段,以及对仲裁结果的影响。本文认为不论从投资者角度还是从东道国角度出发,"不洁之手原则"均对其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重视、了解并合理运用才能避免在仲裁中陷入被动。同时也应认识到,"不洁之手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可作为优化投资规则、优化监管措施的参照系,将其消极影响转为积极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不洁之手原则” 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议 尤科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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