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ung Chi Oo私人贸易有限公司诉缅甸联邦共和国仲裁案是《1987年东盟投资协定》生效十多年以来东盟第一起已知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该案止步于管辖权阶段,仲裁庭通过三个层面的分析,认定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该案投资事实并不复杂,争...Yaung Chi Oo私人贸易有限公司诉缅甸联邦共和国仲裁案是《1987年东盟投资协定》生效十多年以来东盟第一起已知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该案止步于管辖权阶段,仲裁庭通过三个层面的分析,认定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该案投资事实并不复杂,争议主要围绕仲裁依据下的仲裁合意、国籍要求中的有效管理、条约生效前就已经存在的投资的认定和平行投资条约的适用等问题展开。当前,案件涉及的两个条约均已终止,取而代之的是现行有效的《东盟全面投资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Yaung Chi Oo案仲裁庭对于东盟投资保护体系规则的梳理和“平行条约”的解读,不仅可为投资者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仲裁依据提供指导,还对投资者落实落细相关国内程序、以获得受保护资格加以提醒。展开更多
文摘Yaung Chi Oo私人贸易有限公司诉缅甸联邦共和国仲裁案是《1987年东盟投资协定》生效十多年以来东盟第一起已知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该案止步于管辖权阶段,仲裁庭通过三个层面的分析,认定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该案投资事实并不复杂,争议主要围绕仲裁依据下的仲裁合意、国籍要求中的有效管理、条约生效前就已经存在的投资的认定和平行投资条约的适用等问题展开。当前,案件涉及的两个条约均已终止,取而代之的是现行有效的《东盟全面投资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Yaung Chi Oo案仲裁庭对于东盟投资保护体系规则的梳理和“平行条约”的解读,不仅可为投资者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仲裁依据提供指导,还对投资者落实落细相关国内程序、以获得受保护资格加以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