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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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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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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研究》
1985年第1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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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怎样理解,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不是指一般违反监规的行为,而是指构成了新的较重的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并不是专指犯了新的较重的罪,而是有更为广泛的含义,又犯新罪只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一种表现。理论上的不同认识,带来司法实践中的两种作法、两种效果。对上述争论问题,我们在上海、浙江、江苏、河北等地调查时作了研究,初步的看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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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抗拒改造情节恶劣
新罪
执行死刑
死缓犯
劳动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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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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