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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检察受案标准及抗诉次数之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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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健勇 方跃彪 《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 2009年第11期188-190,共3页
由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之现行民诉法,对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标准、抗诉次数等内容并未涉及。检察机关的受案标准与抗诉次数,因无相应的立法规定与检法两家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仍将继续... 由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后之现行民诉法,对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标准、抗诉次数等内容并未涉及。检察机关的受案标准与抗诉次数,因无相应的立法规定与检法两家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仍将继续处于一种各自为政、自行其是之混乱状态。为保证立法目的之实现,维护审级监督制度、再审监督制度与检察监督制度的协调性与一致性,规制当事人规避法律、滥用检察监督权之行为,凡未经二审且未经提出再审申请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不得予以受理。同时,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次数亦作出明确之规定,以免无限制之抗诉损及审判权之独立性与终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民事检察 受案标准 抗诉次数 立法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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