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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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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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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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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0-106,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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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13YJA820003)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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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中的死伤,应限于与抢劫行为具有密切关联性、按照社会一般观念通常伴随抢劫所发生的死伤结果。抢劫故意杀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通常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尤其是抢劫故意杀人而未发生死亡结果时,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论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而未取得财物,以及具有重伤、杀人的故意而未发生重伤、死亡结果时,成立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未遂,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而未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未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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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抢劫致人重伤
死亡
成立范围
抢劫故意杀人
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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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Wounds and Death Caused by Robbery
the Range of Existence
intentional killing in robbery
accomplished and unaccomplished off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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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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