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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核准追诉制度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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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禹 焦俊峰 《重庆社会科学》 CSSCI 2022年第11期77-92,共16页
核准追诉制度作为超期追诉犯罪人的制度根据,我国司法机关对其适用性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统一性,其原因在于核准追诉制度之内涵、“核准追诉必要性”的判断标准、“报请核准”之含义等三方面的不明确性。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和侦查... 核准追诉制度作为超期追诉犯罪人的制度根据,我国司法机关对其适用性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统一性,其原因在于核准追诉制度之内涵、“核准追诉必要性”的判断标准、“报请核准”之含义等三方面的不明确性。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皆可为“认为必须追诉”的主体;核准追诉的对象为犯罪人而非犯罪行为;法定量刑情节中的“应当”量刑情节需要考虑进“法定最高刑”之确定。对核准追诉必要性的判断应当以犯罪人在犯罪时的所有客观事实为根本依据,兼考虑犯罪人的现实人身危险性。“报请核准”之程序的推进应当以检察系统为主线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犯罪人被“核准追诉”,则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则仅免除其应承受之刑罚而不免除对其有罪之宣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追诉时效制度 核准追诉制度 核准追诉必要性考察 报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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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新思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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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泽刚 张涛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20年第3期6-13,共8页
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惩治观转向、被害人保护与刑法公众认同的三个维度看,有必要对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建议在维持现行绝对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不变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进行... 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惩治观转向、被害人保护与刑法公众认同的三个维度看,有必要对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建议在维持现行绝对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不变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进行修改。从而,结合民事、行政法律,在我国形成一个从8周岁到12周岁,再从12周岁到14、16、18周岁的既相互衔接又有重叠交叉的立体法律责任年龄层次体系,使年龄这一客观因素在整个未成年人法治体系中能够"相互照应""各司其职",该方案的优势还在于其"重叠区域"具有可选择性,以适应不同的法律治理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低龄恶性犯罪 12周岁 情节特别恶劣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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