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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反思
1
作者
刘凝
《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94-109,共16页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正当性存疑。认为该规则系比较法上通行做法的观点并不准确。保护债权人利益不足以作为证成该规则的理由,债务人的清偿自由及其背后的财产处分自由同样值得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在债务...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正当性存疑。认为该规则系比较法上通行做法的观点并不准确。保护债权人利益不足以作为证成该规则的理由,债务人的清偿自由及其背后的财产处分自由同样值得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尽可能减轻其负担。更为合理的做法是承认债务人在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中享有指定清偿对象的自由。在解释《民法典》第561条时应当尽可能限缩其适用范围。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清偿对象的,债权人如果未及时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债务人的清偿指定行为。在多笔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存时,应当采纳“相对优先说”而非“绝对优先说”,并将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为整体以判断债务负担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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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偿
抵充
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
债务人保护
清偿自由
《民法典》第561条
原文传递
题名
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反思
1
作者
刘凝
机构
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处
《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94-109,共16页
基金
“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项目编号:GZC20230048)的阶段性成果。
文摘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的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正当性存疑。认为该规则系比较法上通行做法的观点并不准确。保护债权人利益不足以作为证成该规则的理由,债务人的清偿自由及其背后的财产处分自由同样值得保护。在制度设计上,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尽可能减轻其负担。更为合理的做法是承认债务人在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中享有指定清偿对象的自由。在解释《民法典》第561条时应当尽可能限缩其适用范围。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清偿对象的,债权人如果未及时表示反对,则视为同意债务人的清偿指定行为。在多笔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并存时,应当采纳“相对优先说”而非“绝对优先说”,并将主债务、利息与实现债权的费用作为整体以判断债务负担的程度。
关键词
清偿
抵充
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
债务人保护
清偿自由
《民法典》第561条
Keywords
imputation of performance
restrictive rule on the right of imputation
protection to debtor
freedom of imputation
Article 561 of the Civil Code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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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偿抵充指定权限制规则之反思
刘凝
《法学》
北大核心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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