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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以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果意思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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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嘉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论丛》 2023年第4期144-152,共9页
已经成立有效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可产生设立抵押权与清偿债权的双重效果意思,而根据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解释,抵押合同的核心内涵可以被认定为抵押人的担保义务。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限于抵押人对抵押登记义务... 已经成立有效但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可产生设立抵押权与清偿债权的双重效果意思,而根据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解释,抵押合同的核心内涵可以被认定为抵押人的担保义务。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限于抵押人对抵押登记义务的违反,而是与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义务相对应,只有当事人设立抵押担保为合同效果意思后,抵押登记才能构成合同的内容。对于不履行抵押登记义务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应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债权人可以选择向抵押人主张继续履行或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二者不存在履行先后限制。同时明确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限于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即主债务未受清偿的部分,且不具有顺序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抵押 效果意思 担保义务 抵押登记 抵押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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