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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可售规则——以从《物权法》走向《民法典》的转变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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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付荣 《河北学刊》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92-203,共12页
不同于《物权法》明文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民法典》背景下,只有在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已经登记的情况下,才存在抵押可售规则的适用空间。抵押财产抵债有别于抵押财产转让,抵押可售规则不能适用于存在以物抵债的情形。抵押财... 不同于《物权法》明文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民法典》背景下,只有在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已经登记的情况下,才存在抵押可售规则的适用空间。抵押财产抵债有别于抵押财产转让,抵押可售规则不能适用于存在以物抵债的情形。抵押财产转让存在限制时,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是为了便于办理后续的登记手续,而非放弃抵押权。在抵押权追及效力之下,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受领转让价金或将转让价金提存之前抵押权不会消灭。在追及效力规则不足以保护抵押权人之时,有必要例外承认抵押权对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效力。关于受让人的权利救济,可通过代为履行制度消灭抵押权,消费型购房人可以直接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程序上,受让人主要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但一般不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可售 追及效力 价金代位 购房人 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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