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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效力——以《民法典》第419条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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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杨 谢彭 《中州大学学报》 2023年第6期42-47,54,共7页
《民法典》第419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含义应该以“抵押权从属性说”为理论基础作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基于从属性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与主债权都保持存续状态。时效抗辩权应当包含在抵押权从... 《民法典》第419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含义应该以“抵押权从属性说”为理论基础作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基于从属性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抵押权与主债权都保持存续状态。时效抗辩权应当包含在抵押权从属性的扩张解释范围内。抵押期间不是一种独立的期间,而是抵押权从属性特征的具体表现。为符合《民法典》第419条命令性规范的性质以及实现促进交易的目的,抵押担保关系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抵押期间。《民法典》第419条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于质权、留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从属性 时效抗辩 抵押期间 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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