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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规则之解释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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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晓莉 刘华文 《绥化学院学报》 2024年第8期35-39,共5页
针对抵押物转让规则,《民法典》第406条予以全新规定,该条抛却《物权法》第191条所采用的“限制转让”模式,改采了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立场。但抵押物自由转让以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仅包含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则需依据“登... 针对抵押物转让规则,《民法典》第406条予以全新规定,该条抛却《物权法》第191条所采用的“限制转让”模式,改采了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立场。但抵押物自由转让以及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应仅包含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则需依据“登记对抗制度”和“正常经营买受人制度”对其加以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的“禁止转让特约”应仅对抵押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对于该特殊约定的登记能力应在立法上予以否认,并不会阻碍抵押物的流转。虽然《民法典》删除了涤除权规则,但该规则的适用效果被第524条所吸收,第406条可以与第524条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相衔接,以加强对抵押物受让人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不动产抵押 禁止转让特约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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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06条(转让抵押物规则)评注
2
作者 范外楼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778-784,共7页
《民法典》第406条一改不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的旧立场,回归了物权法倡导物畅其流的正轨。第1款第2句提及的禁止转让特约只能发生债法效力,在先有约定而转让的话引起的是违约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对该句的细化实属误读。第2款规... 《民法典》第406条一改不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的旧立场,回归了物权法倡导物畅其流的正轨。第1款第2句提及的禁止转让特约只能发生债法效力,在先有约定而转让的话引起的是违约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对该句的细化实属误读。第2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之违反不影响转让行为效力。第2款的设置是配合《民法典》允许抵押物转让而开辟的平衡机制,在抵押权追及力变弱的场合通过保全价款的模式补强,并不构成权利的重叠保护。抵押权人对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对“抵押权不受影响”的文义做体系解释,在诸多情形中追及效力将消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转让抵押物 追及力 物债二分 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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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的法律效果——对《民法典》第40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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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学琛 《争议解决》 2023年第4期1212-1218,共7页
抵押物转让一直是民法学界和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采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立场。但是《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一改往日立场,抵押期间允许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然而紧随其后的但书,又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打开了口子。更... 抵押物转让一直是民法学界和实务界重点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采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立场。但是《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一改往日立场,抵押期间允许抵押人自由处分抵押物。然而紧随其后的但书,又为当事人意思自治打开了口子。更令人费解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43条对于约定登记的规定,究竟是为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指明了方向,还是加深了疑惑,有待于学界的解释。本文立足于《民法典》第40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有必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区别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禁止转让特约 公示 体系解释 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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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果——以对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解释为中心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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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永强 王建东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9期72-76,共5页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该规定指向处分行为,它限制了抵押人的处分权,但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相对无效。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中,若交易第三人善意,则可无负担地取得所有权。经登记的抵押权,第三人则无善意...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不得转让,该规定指向处分行为,它限制了抵押人的处分权,但当事人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仅处分行为相对无效。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中,若交易第三人善意,则可无负担地取得所有权。经登记的抵押权,第三人则无善意取得所有权的可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 转让 处分行为 交易安全 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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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的体系解读——以第406条为中心 被引量:42
5
作者 刘家安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1-79,共9页
相对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重塑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但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仅针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适用第403条、第404条等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具有登记... 相对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重塑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但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仅针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适用第403条、第404条等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具有登记能力,仅应在抵押合同当事人间产生债的效力,不影响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在抵押物的追及效力引发的受让人保护方面,可以衔接出卖人瑕疵担保义务以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偿权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登记能力 权利瑕疵担保 代为清偿权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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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的《物权法》适用——《物权法》第191条之再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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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雅萍 王福友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03-108,共6页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不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乃抵押权追及效力是否存在的法定限制因素。抵押物转让合同应当然有效,否则,第三人不具备受让人身份而使其代为清偿仅具普通债的代为清偿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 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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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被引量:19
7
作者 孙鹏 杨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第2期29-34,共6页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物 公示方式 动产物权 动产抵押 转让 公示制度 统一性原则 动产所有权 方法选择 抵押权人 解决问题 登记 第三人 公信力 对抗力 不动产 合理性 占有 利益 立法 限制 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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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体”冲突与完善 被引量:9
8
作者 徐银波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26-630,共5页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转让规则,仅关注担保安全,而忽视了交易安全,从而造成了与合同效力规则、登记对抗主义及动产占有公信力的相互冲突。通过对限制转让模式与自由转让模式的系统比较,表明了自由转让模式更加可取。面对理想与现实...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转让规则,仅关注担保安全,而忽视了交易安全,从而造成了与合同效力规则、登记对抗主义及动产占有公信力的相互冲突。通过对限制转让模式与自由转让模式的系统比较,表明了自由转让模式更加可取。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博弈,应通过司法解释完善限制转让规则,解决既有规则间相互冲突的迫切问题;未来立法则应构建以抵押权追及力为中心,辅之代为清偿、代价清偿、抵押权消灭请求权的自由转让制度,以终极解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限制转让 自由转让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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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物上代位的实现 被引量:11
9
作者 张素华 李鸣捷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5-105,共11页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价款”应目的性扩张为“收益”,其上可发生物上代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可拓展至多代,类型上涵括孳息、转让所得以及毁损灭失后的“三金”请求权等。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的适格标准是具有可辨认性:一...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价款”应目的性扩张为“收益”,其上可发生物上代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可拓展至多代,类型上涵括孳息、转让所得以及毁损灭失后的“三金”请求权等。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的适格标准是具有可辨认性:一方面,在收益与原始抵押物的关系上,“可辨认性”体现为收益之产生须与原物耗损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在收益与抵押人其他财产的关系上,“可辨认性”宜作“观念上可区分”之宽松解释。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须公示:货币现金收益适用永久自动完善,其余收益适用临时自动完善;临时自动完善的宽限期为10日,起算点为“收益产生”之时。收益物上代位权的优先顺序因原始抵押权有无办理登记而异,其实现程序应适用收益上相应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物转让 收益 物上代位 可辨认性 自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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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之权衡与选择 被引量:4
10
作者 邓鹤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88-92,共5页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抵押物的利用、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如能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权衡与选择中,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人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或追及权来实现其担保利益,受让人则...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抵押物的利用、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如能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权衡与选择中,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人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或追及权来实现其担保利益,受让人则以对购买抵押物的选择权和对抵押权的涤除权来维护其自身权益,则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各种相关价值,满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 抵押物转让 交易安全 抵押 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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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调和——基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 被引量:5
11
作者 杨善长 《晋阳学刊》 CSSCI 2018年第6期127-135,共9页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等三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尽可能实现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既要周全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又要兼顾抵押人的核心利益和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等三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尽可能实现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既要周全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又要兼顾抵押人的核心利益和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替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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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 被引量:10
12
作者 王洪亮 《财经法学》 2015年第2期56-68,共13页
根据立法者一体解决抵押物移转与抵押权提前清偿的意图,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解释为,抵押权人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前须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里的同意解释为对要约的承诺,其对象为抵押物转让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为前提... 根据立法者一体解决抵押物移转与抵押权提前清偿的意图,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解释为,抵押权人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前须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里的同意解释为对要约的承诺,其对象为抵押物转让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为前提。《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本质上也是一种提前清偿、消灭抵押权作为移转登记前提的一揽子解决机制,只不过赋予了第三人以涤除权,从规范目的角度看,该规则的适用应限定在抵押物出让价值低于抵押权担保债务的数额的情况下,其本质是一种对他人抵押权的"私的征收",故应建立抵押权人同意以及拍卖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基于这种解释,本文认为《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两种抵押权实现的特殊规则,并不影响一般规则的确立。抵押物得自由转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仍是一般性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追及性 抵押权提前实现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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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研究 被引量:3
13
作者 赵守江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0-27,共8页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但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上,采纳传统的单一物上追及说,未必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最佳途径,并且会不当地放纵原来的抵押人,也难以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十分有效的救济手段;而采纳...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但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上,采纳传统的单一物上追及说,未必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最佳途径,并且会不当地放纵原来的抵押人,也难以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十分有效的救济手段;而采纳单一物上代位说,抵押权的效力又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采纳物上追及与物上代位的选择竞合说,由抵押权人选择物上代位还是物上追及,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理想的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抵押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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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兼评《物权法》第191条 被引量:2
14
作者 刘安宁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31-35,共5页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抵押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既保证债的安全又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从立法上看...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抵押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既保证债的安全又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所规定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大多是在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基础上设计相关配套制度。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经历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历史沿革。《物权法》第191条在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比如应将动产抵押物排除在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应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抵押 转让限制 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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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检讨与构建——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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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2期43-50,共8页
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我国立法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纠结轮回。不动产抵押权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且与现有民法体系相契合,故应肯定。《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中"抵押权人同意",是指抵押... 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我国立法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纠结轮回。不动产抵押权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且与现有民法体系相契合,故应肯定。《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中"抵押权人同意",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达成合意,即抵押权人因同意而获得对转让款的物上代位权,但抵押权追及力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在物上代位权和抵押权追及力之间自由选择。第2款"转让"专指抵押转让行为,"不得"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物权效力。抵押权人虽不同意,但买受人仍可取得负抵押权的所有权,此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追及力。另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产生对实现抵押权额外支付的费用,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抵押物转让 追及力 物上代位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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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缺陷分析及立法完善 被引量:1
16
作者 杨善长 马莉 《唐山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30-36,共7页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动产抵押 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替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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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抵押物转让制度 被引量:3
17
作者 郑峰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第15期236-237,共2页
抵押物转让涉及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受让人三方,不同的制度设计会导致三者之间利益分配的差异。在评析《物权法》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应遵循的理念,并针对《物权法》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抵押物 转让 迫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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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擅自处分不动产抵押物之合同效力--兼评《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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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季嘉 张雅维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74-176,共3页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此,如何理解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抵押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其处分不动产抵押物之买卖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此,如何理解抵押财产的可转让性?抵押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其处分不动产抵押物之买卖合同的效力又如何认定?该条款旨在保护抵押人的抵押利益,在合同无效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时,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抵押人利益未受影响;如已办理过户手续,基于合同无效则导致物权变动亦归无效,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擅自处分 不动产抵押物 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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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中运用置换方式处分抵押物浅析
19
作者 陶红燕 《上海金融》 CSSCI 北大核心 2000年第8期48-49,共2页
关键词 个人住房贷款 抵押物处分 置换方式 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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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效力之争:体系视域下的抵押物转让问题
20
作者 韩强 张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78-84,共7页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了其局限性,即使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也未尽合理。探究立法和学说缺陷之根源皆在忽略了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区别,所以未能于当事人间取得良好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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