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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的体系解读——以第406条为中心 被引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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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家安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71-79,共9页
相对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重塑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但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仅针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适用第403条、第404条等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具有登记... 相对于《物权法》第191条,《民法典》第406条重塑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但是,抵押物自由转让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应仅针对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应适用第403条、第404条等规范。第406条第1款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不具有登记能力,仅应在抵押合同当事人间产生债的效力,不影响抵押物转让的效力。在抵押物的追及效力引发的受让人保护方面,可以衔接出卖人瑕疵担保义务以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代偿权的规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登记能力 权利瑕疵担保 代为清偿权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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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的《物权法》适用——《物权法》第191条之再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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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雅萍 王福友 《求是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103-108,共6页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转让必须以消灭抵押权为前提超越了抵押权所具有的物权性;抵押权作为价值权只能对第三人课以不损害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能作用于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其不对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影响,乃抵押权追及效力是否存在的法定限制因素。抵押物转让合同应当然有效,否则,第三人不具备受让人身份而使其代为清偿仅具普通债的代为清偿属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 代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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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物上代位的实现 被引量:9
3
作者 张素华 李鸣捷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95-105,共11页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价款”应目的性扩张为“收益”,其上可发生物上代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可拓展至多代,类型上涵括孳息、转让所得以及毁损灭失后的“三金”请求权等。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的适格标准是具有可辨认性:一...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价款”应目的性扩张为“收益”,其上可发生物上代位。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可拓展至多代,类型上涵括孳息、转让所得以及毁损灭失后的“三金”请求权等。在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的适格标准是具有可辨认性:一方面,在收益与原始抵押物的关系上,“可辨认性”体现为收益之产生须与原物耗损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在收益与抵押人其他财产的关系上,“可辨认性”宜作“观念上可区分”之宽松解释。动产抵押物转让中收益须公示:货币现金收益适用永久自动完善,其余收益适用临时自动完善;临时自动完善的宽限期为10日,起算点为“收益产生”之时。收益物上代位权的优先顺序因原始抵押权有无办理登记而异,其实现程序应适用收益上相应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物转让 收益 物上代位 可辨认性 自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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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体”冲突与完善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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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银波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626-630,共5页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转让规则,仅关注担保安全,而忽视了交易安全,从而造成了与合同效力规则、登记对抗主义及动产占有公信力的相互冲突。通过对限制转让模式与自由转让模式的系统比较,表明了自由转让模式更加可取。面对理想与现实...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转让规则,仅关注担保安全,而忽视了交易安全,从而造成了与合同效力规则、登记对抗主义及动产占有公信力的相互冲突。通过对限制转让模式与自由转让模式的系统比较,表明了自由转让模式更加可取。面对理想与现实的博弈,应通过司法解释完善限制转让规则,解决既有规则间相互冲突的迫切问题;未来立法则应构建以抵押权追及力为中心,辅之代为清偿、代价清偿、抵押权消灭请求权的自由转让制度,以终极解决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限制转让 自由转让 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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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之权衡与选择 被引量:4
5
作者 邓鹤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88-92,共5页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抵押物的利用、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如能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权衡与选择中,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人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或追及权来实现其担保利益,受让人则...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抵押物的利用、交易安全和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三方利益的冲突与平衡。如能在抵押物转让制度设计的权衡与选择中,肯定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转让权,抵押权人通过行使物上代位权或追及权来实现其担保利益,受让人则以对购买抵押物的选择权和对抵押权的涤除权来维护其自身权益,则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各种相关价值,满足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 抵押物转让 交易安全 抵押 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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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物转让中的利益冲突及调和——基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视角 被引量:5
6
作者 杨善长 《晋阳学刊》 CSSCI 2018年第6期127-135,共9页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等三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尽可能实现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既要周全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又要兼顾抵押人的核心利益和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 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等三方主体的利益关系,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尽可能实现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既要周全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又要兼顾抵押人的核心利益和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替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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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新解 被引量:8
7
作者 王洪亮 《财经法学》 2015年第2期56-68,共13页
根据立法者一体解决抵押物移转与抵押权提前清偿的意图,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解释为,抵押权人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前须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里的同意解释为对要约的承诺,其对象为抵押物转让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为前提... 根据立法者一体解决抵押物移转与抵押权提前清偿的意图,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解释为,抵押权人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前须提前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这里的同意解释为对要约的承诺,其对象为抵押物转让以提前实现抵押权为前提。《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本质上也是一种提前清偿、消灭抵押权作为移转登记前提的一揽子解决机制,只不过赋予了第三人以涤除权,从规范目的角度看,该规则的适用应限定在抵押物出让价值低于抵押权担保债务的数额的情况下,其本质是一种对他人抵押权的"私的征收",故应建立抵押权人同意以及拍卖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基于这种解释,本文认为《物权法》第191条规定了两种抵押权实现的特殊规则,并不影响一般规则的确立。抵押物得自由转让、抵押权具有追及力仍是一般性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追及性 抵押权提前实现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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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研究 被引量:3
8
作者 赵守江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0-27,共8页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但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上,采纳传统的单一物上追及说,未必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最佳途径,并且会不当地放纵原来的抵押人,也难以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十分有效的救济手段;而采纳...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转让不动产抵押物,但在不动产抵押物转让效力问题上,采纳传统的单一物上追及说,未必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最佳途径,并且会不当地放纵原来的抵押人,也难以为抵押物受让人提供十分有效的救济手段;而采纳单一物上代位说,抵押权的效力又无法获得充分的保障。采纳物上追及与物上代位的选择竞合说,由抵押权人选择物上代位还是物上追及,是解决这一问题较为理想的途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抵押 不动产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物上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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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之检讨与构建——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5
9
作者 叶锋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年第2期43-50,共8页
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我国立法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纠结轮回。不动产抵押权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且与现有民法体系相契合,故应肯定。《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中"抵押权人同意",是指抵押... 关于不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我国立法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严格限制的纠结轮回。不动产抵押权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且与现有民法体系相契合,故应肯定。《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中"抵押权人同意",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转让价款的物上代位达成合意,即抵押权人因同意而获得对转让款的物上代位权,但抵押权追及力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在物上代位权和抵押权追及力之间自由选择。第2款"转让"专指抵押转让行为,"不得"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物权效力。抵押权人虽不同意,但买受人仍可取得负抵押权的所有权,此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具有追及力。另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产生对实现抵押权额外支付的费用,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 抵押物转让 追及力 物上代位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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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兼评《物权法》第191条 被引量:2
10
作者 刘安宁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1期31-35,共5页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抵押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既保证债的安全又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从立法上看... 抵押物转让是指抵押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让与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抵押人在法律上对抵押物进行处分。抵押物转让制度应在抵押权人、抵押人与第三人之间谋求利益平衡,既保证债的安全又充分发挥物的经济作用。从立法上看,大陆法系各国和地区所规定的抵押物转让制度,大多是在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基础上设计相关配套制度。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经历了《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历史沿革。《物权法》第191条在抵押物转让的限制与自由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但仍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比如应将动产抵押物排除在该条的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应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抵押 转让限制 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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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缺陷分析及立法完善 被引量:1
11
作者 杨善长 马莉 《唐山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30-36,共7页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 在动产抵押中,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设计应将已登记抵押权和未登记抵押权区别对待。对于已登记动产抵押权,应在承认其具有追及效力的同时,赋予抵押人转让自由,并通过确立替代清偿和代价清偿制度保护受让人,以实现"三方共赢"的局面;对于未登记抵押权,则直接适用《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规则",承认善意受让人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 动产抵押 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替代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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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效力之争:体系视域下的抵押物转让问题
12
作者 韩强 张阳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78-84,共7页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 我国物权法采取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学说对此指摘颇多,认为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由,不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建议允许抵押物自由转让。但该学说顾此失彼,忽视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在动产抵押中暴露了其局限性,即使动产抵押采取了登记对抗,也未尽合理。探究立法和学说缺陷之根源皆在忽略了不动产和动产之间的区别,所以未能于当事人间取得良好的利益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不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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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1条:质疑和批判之间——以不动产抵押物转让为中心
13
作者 谢雪凯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39-44,共6页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持肯定态度,其内在逻辑都是建立在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基础上。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否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抵押物的转让采取抵押权人同意主义,并且条文本身设计存在缺陷,使得理论上...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持肯定态度,其内在逻辑都是建立在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基础上。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否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抵押物的转让采取抵押权人同意主义,并且条文本身设计存在缺陷,使得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司法适用上造成较大困难,并严重损害受让人的利益等。因此,我国《物权法》应当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完善登记制度并为受让人设置多元对抗手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物权法》第1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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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制度重构
14
作者 张健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107-111,共5页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买受人的利益,三者利益的衡平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争论的焦点。文章在肯定抵押物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从抵押权追及力产生的基础及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公示制度出发,拟建立基于民法诚实... 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涉及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买受人的利益,三者利益的衡平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争论的焦点。文章在肯定抵押物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从抵押权追及力产生的基础及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公示制度出发,拟建立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以抵押权追及力为中心的平衡三者利益的抵押物转让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示制度 抵押权追及力 诚实信用 抵押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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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的法律问题——评《物权法》第191条
15
作者 汪发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67-70,共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对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实质性改变,采取了抵押物转让受抵押权人意志限制、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做法。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缺陷: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直接影响了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对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实质性改变,采取了抵押物转让受抵押权人意志限制、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做法。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缺陷: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直接影响了抵押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未对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进行区分对待;受让人代位清偿的制度存在缺陷。为此,首先应当从原则上取消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废除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规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其次,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应确立代价清偿、涤除权制度为善意受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 抵押物转让 抵押权人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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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王学专诉马红军、马红军诉张伟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16
作者 滕威 《判例与研究》 2006年第2期36-45,共10页
在抵押物的转让关系中,受让人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然应当是转让人。即使转让人具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义务,也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决不应该以此作为协议效力有无的判断标准。若受让人用付出相当价款而获得的抵押物为债... 在抵押物的转让关系中,受让人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然应当是转让人。即使转让人具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义务,也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决不应该以此作为协议效力有无的判断标准。若受让人用付出相当价款而获得的抵押物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有违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因此,法律完全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权,其不仅可以促进交易,增强抵押物的利用效力。而且抵押物的物上代位制度,同样可以防止抵押人逃避担保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法律效力 买卖合同纠纷案 红军 物上代位权 王学 汽车 张伟 担保责任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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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则探析——兼评《物权法》第191条
17
作者 刘慧兰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0期22-25,共4页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则是抵押权制度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其涉及到抵押人、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三方的利益。拟通过对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演变研究,进而分析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此问题规定的利与弊,最终通过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则是抵押权制度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其涉及到抵押人、受让人和抵押权人三方的利益。拟通过对我国抵押物转让规则的立法演变研究,进而分析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此问题规定的利与弊,最终通过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完善让三方在抵押物转让中达到利益最大化,实现静态财产与动态财产安全的统一,最终维护交易的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 抵押物转让 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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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模式比较:利益平衡与制度选择 被引量:2
18
作者 郑谷晨 《研究生法学》 2009年第4期54-61,共8页
抵押物转让制度作为物权法体系中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等利益主体,而且这些主体之间的权利主张往往存在冲突,如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与抵押权人的担保权之间的冲突、抵押权人所享有的... 抵押物转让制度作为物权法体系中抵押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涉及抵押人、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等利益主体,而且这些主体之间的权利主张往往存在冲突,如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与抵押权人的担保权之间的冲突、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追及效力与抵押物受让人的所有权之间的冲突等。基于抵押物转让的这些冲突,本文以利益平衡与制度选择为导向,首先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抵押物转让模式进行比较,继而对抵押物转让模式的我国法设计及其演进展开述评,在此基础上,再就抵押物转让过程中的利益平衡与制度选择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这些思考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立法模式 利益平衡 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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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新规则释论 被引量:3
19
作者 景光强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5期45-55,共11页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一般性地承认抵押物流通自由并复活抵押权追及效力,总体上值得肯定,但没有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基础上就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作出合理配置,不利于抵押权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笼统规定抵押物转让抵... 抵押物转让新规则一般性地承认抵押物流通自由并复活抵押权追及效力,总体上值得肯定,但没有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抵押基础上就追及效力与物上代位效力作出合理配置,不利于抵押权的全面保护。《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笼统规定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不受影响,其裁判规范意义不容高估,司法适用中需结合《民法典》第403条、第404条作出具体判定。抵押物限制转让约定能否约束受让人,应当结合约定是否登记、抵押物是动产抑或不动产、受让人主观状况等作出认定。《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应为价金物上代位之规定,实质上赋予了抵押权人一定条件下物上代位和物上追及的选择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物转让 追及效力 价金物上代位 限制转让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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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后的抵押物转让效力
20
作者 赵志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第2期40-42,共3页
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 物转让不以登记为要件时,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涉及两类人的利益。在对善意受让人与抵押权人的两种利益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应保护善意受让人;同时为维护抵押权人利益,在制度构造上应以物上代位取代物上追及,并强化抵押人的通知义务,以达致理论上的完善与实践中的可操作相一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动产抵押 抵押物转让 物上追及 物上代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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