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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视域下抵押船舶转让规则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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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天泽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7期58-61,共4页
我国现行抵押船舶转让规则由两部分构成,对于符合《海商法》第三条定义的船舶,适用《海商法》第十七条,否则适用民法抵押物转让规则。《海商法》第十七条采用“抵押权人同意”立法模式,严格限制抵押人处分标的物的行为。但是,该规定不... 我国现行抵押船舶转让规则由两部分构成,对于符合《海商法》第三条定义的船舶,适用《海商法》第十七条,否则适用民法抵押物转让规则。《海商法》第十七条采用“抵押权人同意”立法模式,严格限制抵押人处分标的物的行为。但是,该规定不仅存在诸多缺陷且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民法典》实施后,《海商法》抵押船舶转让规则与《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产生严重冲突。结合《海商法》《民法典》及物权法法理,考虑到《海商法》修改实际情况,应当在《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基础上修改《海商法》第十七条,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采用自由转让立法模式;(二)当事人特别约定登记;(三)举证责任倒置;(四)明确通知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船舶转让规则 海商法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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