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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视角下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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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爱龙 《宁波开放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85-91,共7页
《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在《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基础上,将当事人内部约定的法律效果区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视角。在内部视角上,当事人的约定可区分为绝对限制与相对限制,绝对限制因违反了“抵押财产处... 《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在《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基础上,将当事人内部约定的法律效果区分为内部与外部两个视角。在内部视角上,当事人的约定可区分为绝对限制与相对限制,绝对限制因违反了“抵押财产处分自由”的规范意旨,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相对限制虽然对抵押人的处分自由课加条件,但在规则设计上实与规范意旨保持一致,应当有效。在外部视角上,抵押人与受让人间的负担行为并不受内部约定登记与否的影响,但其处分行为却因内部约定之登记而相对无效,系属类推适用“禁止债权让与”的结果。在已登记内部约定具有对抗力的一般规则下,还存在着如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受让人代替清偿等例外情形。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借助内外视角工具,逐一分析并论证“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约定”的一般规则与例外情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财产处分自由 禁止或限制约定 内部约定对抗力 对抗力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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