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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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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9-36,共8页
房屋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是近年来公证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联合通知》将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限制在无担保租赁合同,而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租赁都附有押金,这就造成了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在实践中几乎成为空白。德国、日本... 房屋租赁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是近年来公证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联合通知》将强制执行公证的范围限制在无担保租赁合同,而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租赁都附有押金,这就造成了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在实践中几乎成为空白。德国、日本、奥地利和台湾地区都认可有担保租赁合同也可以通过公证赋予执行力,其中台湾地区的关于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公证的规定最富特色。对域外法的考察,可以为我们完善相关制度提供镜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租赁合同 强制执行公证 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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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前提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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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江洪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114-130,共17页
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是"契约地位承受模式",并非消极的承租人对抗模式。应确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通知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知情利益。原出租人预先收取租金时,应肯定标的物交付后受让人对于原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返... 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是"契约地位承受模式",并非消极的承租人对抗模式。应确立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通知义务,以保障承租人的知情利益。原出租人预先收取租金时,应肯定标的物交付后受让人对于原出租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返还原物请求权,承租人则得以对原出租人的清偿对抗受让人的租金请求。出租人预先出让了将来租金债权时,在解释论上应肯定将来债权受让人的优先性,标的物受让人所受的不利益则通过其他制度予以救济。对于出租人地位保留的问题,应认为未经承租人同意的保留不生其效力,但在立法论上可以考虑有条件地肯定其效力。押租金的问题,则应坚持押租金契约的从属性,新所有权人的返还债务并不以是否受有现实转交为条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契约地位承受 债权 出租人地位保留 押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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