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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定界——抽象—具体危险犯价值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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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文昊 《京师法律评论》 2016年第1期419-430,共12页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系抽象—具体危险犯。传统理论将危险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类的做法有所遗漏,仅从形式上区分二者也存在疑问。抽象—具体危险犯在德日刑法中均有体现,要求在个案中...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系抽象—具体危险犯。传统理论将危险犯划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类的做法有所遗漏,仅从形式上区分二者也存在疑问。抽象—具体危险犯在德日刑法中均有体现,要求在个案中考察行为的具体危险,但这种危险无需现实、紧迫。从罪刑均衡原则来看,'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不是具体危险犯,将其界定为抽象—具体危险犯也符合'风险社会'下的要求。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均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物品型”危险驾驶罪 抽象—具体危险犯 风险社会 罪刑均衡 结果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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