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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主观证明责任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功能与应用——以因果关系事实的鉴定义务分配为中心
1
作者
倪培根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53-62,共10页
在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法官对于因果关系鉴定义务的分配存在严重分歧。由于鉴定义务分配属于抽象之主观证明责任的功能范畴,故而解决分歧的关键在于,要明确现行法上因果关系要件之抽象的主观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尽管《环境侵权若干...
在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法官对于因果关系鉴定义务的分配存在严重分歧。由于鉴定义务分配属于抽象之主观证明责任的功能范畴,故而解决分歧的关键在于,要明确现行法上因果关系要件之抽象的主观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尽管《环境侵权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应就污染物质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举证证明,但《侵权责任法》第66条已将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了侵权人,考虑到抽象之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客观证明责任始终保持一致,且为维护法律规范之间的兼容性,这里的"关联性"只能被解读为污染与损害在空间与时间上的牵连性,而并不涉及因果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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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抽象之主观证明责任
环境侵权诉讼
功能
因果关系
鉴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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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论抽象主观证明责任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功能与应用——以因果关系事实的鉴定义务分配为中心
1
作者
倪培根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53-62,共10页
文摘
在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法官对于因果关系鉴定义务的分配存在严重分歧。由于鉴定义务分配属于抽象之主观证明责任的功能范畴,故而解决分歧的关键在于,要明确现行法上因果关系要件之抽象的主观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尽管《环境侵权若干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被侵权人应就污染物质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举证证明,但《侵权责任法》第66条已将因果关系要件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了侵权人,考虑到抽象之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与客观证明责任始终保持一致,且为维护法律规范之间的兼容性,这里的"关联性"只能被解读为污染与损害在空间与时间上的牵连性,而并不涉及因果关系的内容。
关键词
抽象之主观证明责任
环境侵权诉讼
功能
因果关系
鉴定义务
Keywords
abstract subjective burden of proof
environmental tort litigation
function
causal relationship
causality identification obligation
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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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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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抽象主观证明责任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功能与应用——以因果关系事实的鉴定义务分配为中心
倪培根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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