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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故意”与“罪质共通性”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意义——罪质共通性说的提出
被引量:
3
1
作者
张小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69-79,共11页
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关于符合的认定标准可谓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分为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解决抽象的事实错误方面,抽象符合说的贡献在于提供了"规范故意"与"可罚故意"二分化的思路,而法定符合说的贡献则在于...
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关于符合的认定标准可谓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分为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解决抽象的事实错误方面,抽象符合说的贡献在于提供了"规范故意"与"可罚故意"二分化的思路,而法定符合说的贡献则在于提出了罪质共通性的判断标准。"可罚故意"为认定不同犯罪类型的归属性提供了可能,罪质共通性的判断则为归属性的认定提供了标准。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可能符合的犯罪类型必须在罪质上具备实质共通性,具体包括如下两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之间,即在形式上包摄并且在实质上共通的犯罪类型;一般犯罪与兜底犯罪之间,即在形式上不包摄但实质上共通的犯罪类型,在认定这一类犯罪的抽象符合时,需要借助"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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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抽象的事实错误
抽象
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可罚故意
罪质共通性
原文传递
论认识错误视域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被引量:
1
2
作者
刘斯凡
廖芹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61-65,共5页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应以犯罪构成与构成事实的分立为前提,不能以具体的构成事实来反证抽象的犯罪构成。以发生人身伤亡的危险性限定抢夺罪成立范围实际上将抢夺罪界定成了危险犯,但又与危险犯的基本原理相冲突,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应以犯罪构成与构成事实的分立为前提,不能以具体的构成事实来反证抽象的犯罪构成。以发生人身伤亡的危险性限定抢夺罪成立范围实际上将抢夺罪界定成了危险犯,但又与危险犯的基本原理相冲突,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仍应以秘密性作为标准。盗窃罪和抢夺罪是法益侵害层面的重合性犯罪,两者的区分可以依据抽象的事实错误理论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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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盗窃罪
抢夺罪
抽象的
事实
认识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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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偏离——梁丽案之我见
3
作者
马寅翔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2期4-7,共4页
关于梁丽案,有盗窃罪、侵占罪与民事不法之争。这三种观点虽然在定性上迥然有别,但就客观事实来说,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如何认定装有金饰的纸箱的法律性质。此外必须考虑的是,梁丽对于该客观事实产生了主观认识上的偏离,这势必影响...
关于梁丽案,有盗窃罪、侵占罪与民事不法之争。这三种观点虽然在定性上迥然有别,但就客观事实来说,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如何认定装有金饰的纸箱的法律性质。此外必须考虑的是,梁丽对于该客观事实产生了主观认识上的偏离,这势必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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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失物
遗忘物
无主物
抽象的
事实
认识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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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构成要件符合的界限
被引量:
5
4
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4期117-132,共16页
一般而言,要成立故意犯罪,至少必须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认识或者预见。而在存在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场合,由于对实际实现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不存在认识,因而原则上应否定故意犯罪的成立。但在构成要件实质性重合的限度内,亦可承认故意...
一般而言,要成立故意犯罪,至少必须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认识或者预见。而在存在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场合,由于对实际实现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不存在认识,因而原则上应否定故意犯罪的成立。但在构成要件实质性重合的限度内,亦可承认故意犯罪的成立。刑法规定构成要件的目的在于保护特定的法益,所以,作为构成要件之符合的标准,应以保护法益的共通性作为绝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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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构成要件的符合
抽象的事实错误
实质性重合
保护法益的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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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走私犯罪对象认识问题研究
5
作者
曹芬芳
宋典
《海关法评论》
2023年第1期378-389,共12页
行为人对走私对象的认识情况可以简单分为认识明确、认识模糊、认识错误、没有认识等,对走私对象认识明确的直接按照实际走私对象处理,没有认识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走私对象认识模糊的,必须坚持在主客观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实际走私对...
行为人对走私对象的认识情况可以简单分为认识明确、认识模糊、认识错误、没有认识等,对走私对象认识明确的直接按照实际走私对象处理,没有认识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走私对象认识模糊的,必须坚持在主客观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实际走私对象进行处理。行为人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时,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进行定罪处罚;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在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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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对象认识模糊
对象认识
错误
具体
的事实
认识
错误
抽象的
事实
认识
错误
原文传递
题名
“可罚故意”与“罪质共通性”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意义——罪质共通性说的提出
被引量:
3
1
作者
张小宁
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69-79,共11页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FX15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一等资助项目(2014M560542)
文摘
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关于符合的认定标准可谓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分为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解决抽象的事实错误方面,抽象符合说的贡献在于提供了"规范故意"与"可罚故意"二分化的思路,而法定符合说的贡献则在于提出了罪质共通性的判断标准。"可罚故意"为认定不同犯罪类型的归属性提供了可能,罪质共通性的判断则为归属性的认定提供了标准。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可能符合的犯罪类型必须在罪质上具备实质共通性,具体包括如下两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之间,即在形式上包摄并且在实质上共通的犯罪类型;一般犯罪与兜底犯罪之间,即在形式上不包摄但实质上共通的犯罪类型,在认定这一类犯罪的抽象符合时,需要借助"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关键词
抽象的事实错误
抽象
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可罚故意
罪质共通性
Keywords
abstract factual error
the theory of abstract conformation
the theory of statutory conformation
punishable intention
commonness of nature of crime
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论认识错误视域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被引量:
1
2
作者
刘斯凡
廖芹
机构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61-65,共5页
文摘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应以犯罪构成与构成事实的分立为前提,不能以具体的构成事实来反证抽象的犯罪构成。以发生人身伤亡的危险性限定抢夺罪成立范围实际上将抢夺罪界定成了危险犯,但又与危险犯的基本原理相冲突,盗窃罪和抢夺罪的区分仍应以秘密性作为标准。盗窃罪和抢夺罪是法益侵害层面的重合性犯罪,两者的区分可以依据抽象的事实错误理论来解决。
关键词
盗窃罪
抢夺罪
抽象的
事实
认识
错误
Keywords
crime of theft
crime of seizing
Abstract cognition error
分类号
D91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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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偏离——梁丽案之我见
3
作者
马寅翔
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2期4-7,共4页
文摘
关于梁丽案,有盗窃罪、侵占罪与民事不法之争。这三种观点虽然在定性上迥然有别,但就客观事实来说,它们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如何认定装有金饰的纸箱的法律性质。此外必须考虑的是,梁丽对于该客观事实产生了主观认识上的偏离,这势必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
关键词
遗失物
遗忘物
无主物
抽象的
事实
认识
错误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构成要件符合的界限
被引量:
5
4
作者
桥爪隆
王昭武
机构
日本东京大学大学院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第4期117-132,共16页
文摘
一般而言,要成立故意犯罪,至少必须对构成要件该当事实存在认识或者预见。而在存在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场合,由于对实际实现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不存在认识,因而原则上应否定故意犯罪的成立。但在构成要件实质性重合的限度内,亦可承认故意犯罪的成立。刑法规定构成要件的目的在于保护特定的法益,所以,作为构成要件之符合的标准,应以保护法益的共通性作为绝对要件。
关键词
构成要件的符合
抽象的事实错误
实质性重合
保护法益的共通性
Keywords
Accord with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Cognition Error of Abstract Facts
Substantial Overlap
Commonality of Protected Legal Interests
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走私犯罪对象认识问题研究
5
作者
曹芬芳
宋典
机构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出处
《海关法评论》
2023年第1期378-389,共12页
文摘
行为人对走私对象的认识情况可以简单分为认识明确、认识模糊、认识错误、没有认识等,对走私对象认识明确的直接按照实际走私对象处理,没有认识的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走私对象认识模糊的,必须坚持在主客观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实际走私对象进行处理。行为人对走私对象发生认识错误时,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实际走私的对象进行定罪处罚;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和客观发生的事实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在构成要件重合的范围内进行定罪处罚。
关键词
对象认识模糊
对象认识
错误
具体
的事实
认识
错误
抽象的
事实
认识
错误
Keywords
vague object cognition
object cognition error
concrete fact cognition error
abstract fact cognition error
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可罚故意”与“罪质共通性”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意义——罪质共通性说的提出
张小宁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
3
原文传递
2
论认识错误视域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刘斯凡
廖芹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3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的偏离——梁丽案之我见
马寅翔
《西部法学评论》
2010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构成要件符合的界限
桥爪隆
王昭武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
5
下载PDF
职称材料
5
走私犯罪对象认识问题研究
曹芬芳
宋典
《海关法评论》
202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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