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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修改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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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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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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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20-33,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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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品牌计划基础研究项目"中国民法典担保法立法研究"(17XNI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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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编纂之时,应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其一般规定。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担保物权作为金融投资工具预留空间;明确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减少第三人信息归集成本并避免不测的损害;肯定流质(抵)契约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债务的效力,但强制性地赋予担保权人以清算义务,完备担保物权私的实行方法;明定担保物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同时就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允许当事人就登记有效期间做出约定;明定物上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完善担保人权利保护体系;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下,赋予债权人自由选择权,同时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实现顺序或份额做出例外约定,承认担保人之间在没有顺序利益的前提下的内部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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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担保
担保范围
流质契约
担保人代位权
混合共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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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independent guarantee
guarantee scope
liquidity contract
subrogation right of guarantor
mixed joint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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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2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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