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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和规范之间:格式合同提供方违约金酌减请求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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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厚东 《私法》 2023年第4期63-81,共19页
司法实践中,随着违约金酌减的泛化,违约金酌减正逐渐取代违约金这一合意安排成为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与违约金酌减的制度目的多有不符,应当对此加以限制。在格式合同中,因经济实力等各方面的悬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地位大多呈现明显的强弱... 司法实践中,随着违约金酌减的泛化,违约金酌减正逐渐取代违约金这一合意安排成为制度的主要内容,这与违约金酌减的制度目的多有不符,应当对此加以限制。在格式合同中,因经济实力等各方面的悬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地位大多呈现明显的强弱之分,且多是由格式合同提供方主导、控制着交易的内容。在这一交易形态下,格式合同的提供方通常是具有高度市场理性的商事组织,违约金是其权衡收益与风险之后作出的合理安排。同时,提供方作出的违约金条款作为担保条款,在交易中发挥着担保、威慑作用。此时,为了防止双方交易地位的进一步失衡,并维护违约金的内在功能,格式合同提供方提出的违约金酌减请求原则上不应予以文持,由其承担违约金责任并无不妥。因此,在未来的民法典合同编及司法解释中就违约金调整可单列一款:格式条款提供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违约金酌减 格式合同 担保威慑功能 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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